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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張某某系四川軍區成都市第二退休干部退休中心(以下簡稱成都市第二退休干部退休中心)管理的退休干部。2019年2月25日因病去世。2019年5月20日,中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向晉江區軍事局發出軍人死亡通知書和軍人死亡證明,通報并要求錦江區軍事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此案。其家屬將享受養老金和優惠待遇。
2019年5月30日,張某某的配偶林伯英、女兒張靜、張麗以及成都市第二離休干部休養所工作人員到錦江區軍事局辦理張某某一次性養老金領取手續。一名士兵的死亡。其中,親屬關系證明稱,張某某與林伯英為夫妻,育有三名女兒,分別是張琳、張麗、張靜。
成都市第二退休干部休息中心出具的離退休干部(士官)歷年工資漲幅表和工作人員工資檔案顯示,張某某2019年基本退休金為每月元。晉江區軍事局審核上述材料后,批準張某一次性撫恤金,林伯英簽署了《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審批表》。2019年7月15日,晉江區軍務局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張某某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并于2019年7月26日將撫恤金.3元轉入林伯英的家屬名下。銀行卡。
原告張林認為,作為子女,不存在第《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條、第《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條規定的情形,應有權享受優惠的養老金待遇。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條第15條的規定,養老金數額應當相等。錦江區戰士秘書處依法向張林支付撫恤金總額.30元的四分之一作為撫恤金和逾期利息。
爭議焦點:
一次性養老金領取對象及發放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在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一般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張某某死亡后享受同級一次性撫恤金的遺屬包括其配偶林伯英及女兒張琳、張麗、張靜。張麗、張靜則陪同母親林伯英向晉江區軍務局申請發放張某一次性撫恤金,并同意將一次性撫恤金統一發放到林伯英名下。他們的權利得到了保障。
對于張林,錦江區軍務局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在撫恤金發放過程中通知了張林本人。但鑒于張林與林伯英、張某某同住,且林伯英現年80歲,為了及時為張某遺屬實現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晉江區軍事局根據林伯英、張莉、張靜和成都市離退休干部第二退休中心提交的材料,將張某尚存家屬林伯英、張林、張莉統一轉給張靜、張靜享受的一次性養老金。支付到林伯英的賬戶上,暫時由林伯英保管。既然一次性養老金已經發放到了林伯英的賬戶上,林伯英、張靜、張莉也都承認,有張林享有的部分,張氏遺屬可以就養老金的分配問題進行協商。如果談判失敗,也將通過民事途徑解決。晉江區軍務局及時履行了發放撫恤金的職責,沒有損害張林的權利,其行為并無不當。
張林聲稱,錦江區軍務局應將一次性撫恤金按照張氏遺屬人數等分,分別發放。本院對這一主張不予支持。至于張琳提出的養老金逾期利息及本案繳納費用1900元損失的主張,該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錦江區軍事局已履行了對張某某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支付義務,張林要求錦江區軍事局履行支付義務的理由不成立。據此,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69條的規定
判決駁回原告張琳的訴訟請求。
法律規定:
010-
第十三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事部門向其家屬一次性發給撫恤金。她的幸存者。標準是:烈士、因公殉職人員,全國城鎮居民一年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上加40個月的工資;因病死亡的,為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少尉工資標準的,按照排少尉工資標準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的軍人、因病死亡的軍人,其遺屬按下列比例一次性領取一次性撫恤金:
(一)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加發35%;
(二)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加發30%;
(3)對于取得一等功者,增發25%;
(4)取得二等功者,增發15%;
(五)取得三等功者,增發5%。
對榮獲多項榮譽稱號、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的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額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縣級人民政府部門按照最高級別獎勵的比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