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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中,一些債務人可能會“巧妙”轉移財產,以避免法院執行。即使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成為“限高”人員,也要保護好自己的財產。那么,面對惡意逃債的債務人,債權人真的無能為力嗎?債權債務律師將帶您了解一下此案。
2014年,陳偉借給黃璐200萬元,但到了還款時間,黃璐卻未能按時償還貸款。2019年,陳偉起訴黃璐要求還款,但因財產未執行,法院終止了執行程序。2020年,陳偉得知黃璐在2017年以723萬元的價格將深圳一套價值近1900萬元的房子以723萬元的價格賣給了當時大一的兒子黃毛。陳偉認為,黃璐的行為是明確的。他們為了逃避債務,惡意轉讓財產,于是將黃璐、黃毛告上法庭,要求撤銷黃璐轉讓房屋的決定。
庭審中,法院對黃璐、黃毛的賬戶流向、房款支付情況進行了詳細調查了解。最終,法院對黃璐、黃毛是否具有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作出如下認定:
1、一般情況下,兒子需要買房,一般不會買父親唯一的房子。因此,雙方的房屋買賣關系不符合日常生活常識。
2、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時,黃毛只是一名新生,沒有經濟來源。可以確定他沒有經濟能力購買1900萬的房產。雙方不存在建立真實房屋買賣關系的基礎。
3、關于房屋轉讓價格,黃璐、黃毛的說法相互矛盾,與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價格相差甚遠。而且,黃毛的475萬首付是向案外人士借的,沒有借款合同。黃璐收到轉賬款后,次日將475萬轉給另一名非涉案人員黃某。金額完全一樣。有理由相信,這次轉賬是黃璐一個人完成的。黃毛未能給出合理解釋,理應受到處罰。黃毛不利的決心。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黃璐、黃毛之間的房屋過戶,并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房產登記恢復到黃璐名下。二審也維持原判。
老賴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實在令人惱火。如果掌握老賴轉移資產的線索,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行使撤銷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債務人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履行期限,影響債權實現的;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高價受讓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的;
3、撤銷權的行使僅限于債權人的債權范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發生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四、債權人應當自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自債務人行為之日起五年內,債權人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根據我們律師的實踐經驗,以下情況較容易實現撤銷權:
1、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法院判決確認或者執行;
2、債務人將大部分或者全部財產轉移給離婚協議中的配偶;
3、索賠金額較高,等于或者高于索賠取消財產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