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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增加高處墜物責任認定。只要該物品的管理者或所有者屬于該物品,他或她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他人有責任,則可以向他人追償。這個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處理了。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1.《民法典》增加墜物責任如何認定?2、小區內墜落物品違反哪些規定?3.物業如何預防和控制高空墜物?《民法典》墜落物增加的責任如何確定?
1.物體從高處墜落造成傷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找到責任人的,可以向其追償。
2、因高空拋物造成人員受傷的,由責任人承擔責任。如果找不到責任人,除非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否則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物使用者應當給予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253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放置、懸掛物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業主、管理人、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業主、管理人、使用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小區高處墜落物品違反哪些規定?
高空墜落法律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禁止在建筑物內高空投擲物體;建筑物拋物或建筑物墜落造成他人損害,且難以認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物使用者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4條禁止從建筑物上投擲物體。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以外,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建筑使用者得到補償??赡茉斐蓳p害的建筑使用者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公司和其他物業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發生前款規定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出現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
物業如何預防和控制高空墜落?
物業服務有責任保護轄區內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防止高空墜落是物業服務日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墜落物體包括人為因素和非人為因素。非人為因素可以通過在物業管理日常工作中采取措施來預防和消除。
1、防止非人為高空墜落物體
開展建筑附著物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定期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對公共場所及公共設施設備、門窗玻璃、社區戶外廣告牌、空調主機等戶外附著物進行上門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必須立即整改并登記。
臺風期間,建議居民關閉門窗,移走陽臺上的花盆,防止高處墜落物。
對物業服務公司防范高空墜落的工作進行記錄登記,作為物業服務公司工作的證據。
2.防范人造高空導彈的對策
至于人為因素,不是管理處沒有履行職責的情況,也不是管理處可以預見并采取措施徹底預防和消除的情況。物業管理公司只能以預防為主,配合居委會、派出所等部門,從宣傳入手,進行長期、定期的宣傳,發動群眾監督,與公安機關共同對個人進行取證。對不聽勸阻、屢教不改的人員,給予處罰。因此,預防是防止高空墜落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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