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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業可以利用退休后剩余的精力。在為社會創造財富的同時,您還可以賺取收入。這是兩全其美的。然而,只要有工作,就會有傷害。這些超齡員工一旦發生工傷,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正式就業。因此,他們想要和其他員工一樣享受同樣的工傷福利就會遇到問題。到障礙物。然而,以下案例可以讓這些超齡工人明白:至少在三種情況下,他們仍然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退休后仍由原單位留用的,工傷待遇不能減少。
【案件】
張老師是一家鐵路裝備公司的技術工人。2014年6月,張先生達到退休年齡后,公司為其辦理了退休手續。但經雙方協商,張先生繼續留在公司擔任技術顧問。為了提供安全保障,公司繼續按月為張先生繳納工傷保險費。
2017年3月27日晚,正準備下班時,正在車間打掃衛生的張老師不慎觸電受傷。公司代其申請工傷認定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受傷員工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工傷職工則認為,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工傷職工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張某退休后被單位留用,其留用期限不屬于勞動關系;至于單位,張老師繼續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可以退還。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在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號中指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號第二條、第六十一條及其他相關規定,退休人員受其現用單位聘用,且現工作單位已繳納工傷保險。他們的保費。在職期間因工發生意外傷害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
可見,《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并沒有禁止退休人員享受工傷待遇。此外,人社局明知張先生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始終認可并接受公司為張先生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該公司對此有依賴權益。
綜上,無論是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還是按照公平誠信原則,張老師都應當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退休后仍繳納工傷保險的,應當享受工傷待遇
【案件】
劉師傅是一家石材加工廠的退休技術員工。2015年8月劉師傅退休后不久,就被一家個體玉石加工公司錄用。公司照常為劉師傅辦理工傷保險繳費手續,并自加入公司之日起每月為劉師傅繳納工傷保險費。
2017年9月3日,劉師傅在參加吊車搬運大毛石時,右手被壓傷。住院后,相關部門認定其傷殘等級為10級。
然而,當公司為劉師傅申請工傷認定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劉師傅是退休人員而非單位正式員工為由拒絕了。
【分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超齡人員發生事故受傷的,用人單位已按照規定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工程保險等,《工傷保險條例》。
上述規定意味著,用人單位通過項目保險為超齡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此,人社局的做法是錯誤的,劉師傅有權享受工傷待遇。
因“三無”受傷的超齡農民工仍可享受工傷待遇
【案件】
2007年初,一直生活在農村的李阿姨進入郊區一家印刷廠當操作工。由于該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公司為她辦理了工傷保險,并每年繳納工傷保險費。但用人單位并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也從未為其提供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015年11月,年滿50歲的李阿姨沒有辦理退休手續,繼續在印刷廠工作。2016年12月22日,她下班回家途中因雪后路面濕滑,發生交通事故身亡。警方認定,李阿姨對這起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事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李阿姨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屬于工傷。然而,當用人單位向社保局申報李阿姨的工傷待遇時,卻被拒絕,理由是李阿姨事發時已52歲,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對于沒有雇傭關系、沒有養老保險、福利、退休金、無人員的李阿姨,即使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也只能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傷害福利。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在第《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條中指出:用人單位雇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傷亡的,適用第《工傷保險條例》條的規定。工傷認定申請30000元。
可見,《工傷保險條例》并未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排除在適用工傷保險待遇范圍之外。既然“認定工傷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那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就應該從工傷基金中支付李阿姨的相關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