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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動爭議調解協議的效力,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號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人民調解法》號第二十八條至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號(法解釋[2020]26號)、《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號第五十一條全面把握依照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調解結果一般有達成調解協議和未達成調解協議兩種。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起訴訟、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等方式繼續維權;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調解協議是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即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不能申請強制執行。調解協議雖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但它還有其他功能和效果。首先,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可以作為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人民法院依據調解協議作出裁決的依據。法院裁定;其次,當事人僅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就勞動報酬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而用人單位未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支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普通民事糾紛受理。也就是說,此時無需再辦理前置仲裁程序;三、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未在協議規定期限內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有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相關法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字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本協議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并由雙方共同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就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者申請調解。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依法發出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人民調解法
第二十八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訂立調解協議。當事人認為不需要制作調解協議的,可以采取口頭協議,人民調解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錄在案。
第二十九條調解協議可以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及當事人的責任;
(三)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
調解協議自當事人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并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各方各留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
第三十條口頭調解協議自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解釋[2020]26號)
第五十一條調解仲裁法第十條規定的當事人在調解組織主持下達成的載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判斷勞動爭議的依據。人民法院。
當事人僅通過調解仲裁法第十條規定的調解組織就勞動報酬糾紛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未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支付義務的,勞動者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一般民事糾紛受理。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
第二十六條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委員會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調解請求、調解結果、協議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
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字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后生效。
調解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和調解委員會各執一份。
第二十七條有效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雙方當事人可以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復核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請后,應當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并按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號第五十四條(注:2017年修改為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出具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書。
第二十八條雙方當事人未按照前條規定申請仲裁,一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調解協議合法有效,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合法利益,在沒有新的證據出現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