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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
1
案由應當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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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不存在勞動關系后續訴訟須適用一般管轄
3
即使不屬于勞動爭議,因意外傷害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時,事故發生地法院作為侵權行為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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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勞動爭議案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案件
趙某某于2018年10月7日開始在某縣某某公司XXXX項目擔任瓦工。2018年10月14日上午10點左右,趙某某正在澆筑混凝土時,架板發生斷裂。趙某某摔倒受傷,胸椎骨折。趙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被診斷為工傷,后被評定為九級傷殘,并被停薪停職5.5個月。趙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工傷待遇,并為此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與某某公司的勞動關系,責令某某公司支付工資、工傷待遇共計元。及其他費用。
A法院認為,本案審理前,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趙某某與某某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本案不應根據勞動爭議來確定管轄,而應根據一般地域,即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來確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021年3月24日,A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將案件移送B法院。
B法院認為圍場法院的移送裁定不當,遂向C高級人民法院報案。
C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趙某某的事故傷害已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本案系勞動爭議案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管轄權。
即使根據A法院民事判決,雙方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本案也是因事故受傷的趙某某提起的民事侵權賠償訴訟。該事故發生在A自治縣,A法院作為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也對本案有管轄權。正確的。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在起訴和受理階段,一般應當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案由。
本案中,趙某某的實際工作地點在A法院管轄范圍內,故A法院作為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并裁定不宜將案件移送B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