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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為了幫助親戚朋友,我們會代表他們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直接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然而,這充滿了風險。如果你需要付一些錢也沒關系,但在某些情況下,你可能無法自己進入。筆者近期正在辦理一起非法集資案件,被告為名義法定代表人。
掛名法定代表人,公司涉嫌非法集資
筆者辦理的案件與重慶西聯案有關。被告公司系重慶西聯公司廣東代理商。被告人羅某某是廣州人,其弟弟是一名公職人員。由于其身份特殊,無法參與公司管理。被告以自己的名義在廣州設立了一家公司。彼為法定代表人及股東。事實上,公司的投資是由他的兄弟完成的。
羅某某平時的工作就是去公司喝茶,幫助公司員工做雜事,比如在辦公室開門、鎖門等。最常見的工作可能是簽署員工的報銷表格。
由于羅某是法定代表人,公司賬戶是以他個人名義開立的,但銀行卡并不在他手里。也就是說,他并不知道公司的所有賬目。
羅某某只有小學學歷,此前經營過一家小企業。本案中,司法機關指控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涉案金額數億元。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發布第《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應當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以合法經營形式吸收資金的;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償還本息或提供回報;
4、吸收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的資金。
上述四個條件,即合法性、公開性、誘因性、社會性,只要不具備其中一項條件,就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量刑
如果羅某被發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問題就嚴重了。他的行為發生在2016年至2018年之間。刑法第十一條修正案于2021年3月1日實施,加大了對不吸煙案件的處罰力度。根據從寬、從寬原則,本案應適用舊刑法。
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羅某某涉案金額高達數億元,應屬于二級處罰。他很可能被判處3至10年監禁。但筆者認為,他的案件還有相對的辯護空間。
如何辯護?
對于羅先生的情況,我們可以考慮從以下幾點入手:
1、羅某某不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情況。羅某某只是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其未參與公司核心業務。每個月他的固定工資只有三四千元。
2、羅某某未向社會公開宣傳,未發展會員,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公開性、社會性等要求。羅某某雖然參加了宣傳會、推介會,但并未宣講、推介。他只在現場打零工,招呼客人。重要的是他沒有發展任何成員。
3、羅某某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應當根據其職業經歷、專業背景、身份、角色、職務、工作內容、過往經歷等綜合判斷。羅小學畢業只是為了幫哥哥管理公司,做一些邊緣工作,拿固定工資。不應認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
4、即使構成非醉酒犯罪,羅某也應屬于從犯。羅某即使明知該公司實施非濫用職權犯罪,也只是提供幫助,并未實際參與違法經營。
寫在最后
此案已進入一審階段,羅某已被羈押近一年。筆者預計,被判無罪的概率較小,希望獲得3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緩刑。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