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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與繼承人沒有利害關系,繼承人的朋友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
下列人員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2.書面遺囑的有效條件
首先,遺囑人敘述遺囑內容,見證人代表遺囑人書寫遺囑。書面遺囑并不意味著代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訂立遺囑,而是代理人按照遺囑人的遺囑如實地記錄遺囑人所口述的遺囑內容,并且不能對遺囑內容進行任何變更或修改。遺囑的內容。
其次,遺囑必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一名見證人可以是律師。見證人一般是經遺囑人同意指定的公民。他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作為遺囑見證人。民法典對見證人人數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證代遺囑所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也是為了防止日后對遺囑效力產生爭議。
第三,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代書人所寫的遺囑應當經其他見證人核實,并當場宣讀給立遺囑人。遺囑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具體日期。如果有三名或三名以上見證人在場,最好讓他們都在遺囑上簽字。至少必須有兩個人簽字。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必須親自簽字,他人不得代簽。
《民法典》并沒有規定可以用指紋代替寫立遺囑人的姓名作為替代。但根據大多數學者的意見,有些公民沒有能力寫遺囑,甚至不能寫自己的名字,所以應該允許。這些特殊公民在遺囑上按指紋而不是簽名。但有書寫能力的遺囑人不得用指紋代替簽名,代書人、見證人也不得用指紋代簽名。
第四,遺囑代理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得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智力不健全的人。遺囑人不得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對遺產擁有直接且重大的利益,因為他們直接參與遺產繼承。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理人,必然會實施欺詐行為,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篡改遺囑、歪曲遺囑原意、增加、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為。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即使作為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沒有惡意,也沒有任何欺詐行為從中牟利,但其特殊身份也難免會引起他人的懷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成為遺囑代理人。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內容。繼承人的朋友可以作為書面遺囑的見證人,但需要滿足與繼承人沒有利害關系的條件。如果他們有興趣,書面遺囑將無效。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通過我們的法律咨詢網向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