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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無期徒刑是一種剝奪罪犯終身自由的刑罰方式。無期徒刑的刑期自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宣判前的羈押期限,不扣除刑罰。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不扣除監(jiān)禁期限。羈押期限不得扣除刑罰。
由于無期徒刑是最嚴重的自由刑形式,因此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罪行極其惡劣、對個人生命造成極其危險的犯罪分子。許多人認為,對無期徒刑減刑會縱容犯罪。刑法也考慮到了這一點。無論是有期徒刑還是無期徒刑,減刑都有一個基本的底線。
刑法關于減刑后實際執(zhí)行刑罰的規(guī)定如下:
(一)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實際執(zhí)行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為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人民法院對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限制減刑,緩刑執(zhí)行期間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其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得低于二十年。
因此,無期徒刑本來就是無限期的自由。減刑后,執(zhí)行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十三年。
來源:
晉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