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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刑事辯護全覆蓋,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體現。不僅可以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從根本上保障人權,也是深化改革、全面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舉措。文章認為,刑事辯護全覆蓋的全面推行,對刑事辯護律師既是機遇,也是挑戰。一是可以利用這一政策充分發揮律師職能,提升更新律師隊伍水平,規范隊伍建設,改變律師形象,打造律師隊伍。其次,全覆蓋給刑事辯護律師隊伍帶來的挑戰也不容忽視。自我學習和提高就能化挑戰為機遇,為司法改革的成功奠定堅實的基礎。
實施刑事辯護全覆蓋的意義
(一)減少冤假錯案發生
借助辯護律師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雖然不能保證刑事案件中冤假錯案的發生率降為零,但至少可以保證冤假錯案的發生率降到零。錯判不斷減少,人權得到真正保障。
(二)深化司法改革
實現刑事辯護全覆蓋,是保障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前提。只有真正實現公平正義,讓每一個被告人在具體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司法公正,中國的法律體系才能向法治邁出一大步。
刑事辯護全覆蓋為辯護律師帶來更多機會
(一)全覆蓋下辯護律師獲得更多實踐經驗
法院審理階段,一審、二審案件以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由于《辦法》的規定,如果被告人沒有聘請辯護律師,法院必須向指定的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辯護律師。律師們,這不僅大大提高了我國的刑事辯護率,也意味著對于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來說,將有更多的機會從事刑事辯護,積累刑事辯護經驗,這不僅有利于刑事辯護事業的發展。刑事辯護律師專業水平和辯護技能的提高也將有助于降低執業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
(二)改善辯護律師和辯護工作狀況
試點工作開展后,后續試點地區刑事辯護律師資源不足、資源造成的律師辯護工作積極性不高等問題將得到改善。律師辦案培訓、辦案獎勵收入等問題也將得到改善。受到保護和支持。
(三)提升公眾對刑事辯護律師的印象
刑事辯護綜合報道的重點是擴大辯護率,有利于改變社會公眾對刑事辯護律師的印象和認知。有了辯護律師的存在,公眾就有機會進一步了解刑事辯護律師這個群體,改變對刑事辯護律師的抵觸情緒,從而增強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和認可,有效融入到法治社會中。依法治國建設工作。中間。
刑事辯護全覆蓋下辯護律師將面臨的挑戰
(一)律師辯護質量有待提高
提高防守率的前提是提高防守質量。
(二)辯護律師執業要求更加規范
要求提高辯護率,不僅意味著辯護質量的提高,還意味著辯護律師的執業必須更加規范,各相關部門要共同參與高水平律師隊伍建設。
(三)高水平律師隊伍建設難度加大
全面落實司法改革、完善法治精神,需要建設一支專業化、遵紀守法、盡職盡責的刑事辯護律師隊伍。
抓住機遇,利用機遇解決挑戰
(一)轉變觀念,參與法律援助
響應刑事辯護試點工作全覆蓋的號召,我們必須改變短視的眼光和消極的態度,不再因為法律援助工作的短期效益而想方設法拒絕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小或工作是吃力不討好的。
(二)積極參加業務培訓,提高答辯質量和工作水平
要提高律師個人和整個律師團隊的業務水平,不定期的業務素質培訓必不可少。同時,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等單位可以建立專業評價和獎勵機制,將不同專業水平細分為不同層次,對不同層次的律師給予不同程度的認可和獎勵,調動律師的積極性和積極性。律師的自尊心。提高動力。
(三)規范誠信、勤勉、責任
律師必須規范行為,誠信辦案,勤勉盡責,賦予自己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結論
我國刑事辯護律師一直受到律師資源、專業維權、業務水平能力等因素的制約。刑事辯護率總體較低。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兩國最高政府、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啟動了第《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號令,對提高辯護率、提高律師素質提出了新要求。辯護權。實施刑事辯護全覆蓋,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再次體現了國家對司法體制改革的決心和重視。《辦法》的實施和試點工作的啟動是改革工作的重大進展。如何抓住機遇,將挑戰轉化為職業成就,值得每一位律師深思。
結尾
文章詳細內容請參見2019年8月號《法制與經濟》
文章作者:歐超榮,廣東司法警察職業學院法學系高級講師,研究方向:經濟法、刑法教學與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