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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嗎?
向死者家屬支付的慰問金、撫恤金等
不屬于死者的遺產,
慰問金是對死者家屬的慰問金。
它屬于死者家屬。
如果死者家屬要求平分慰問金,
應該如何劃分呢?
我們來看看益陽法院的這個案例……
案件基本事實
原告杜某與被告馮某于2000年結婚,2004年生下兒子小楓。2010年,杜某與馮某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小楓由父親馮某撫養,他的母親杜將擁有探視權。馮撫養小楓期間,小楓的生活費和學費都是由父親馮支付,母親杜很少見到兒子。
2021年1月,肖楓在學校不幸墜樓身亡。隨后,原告、被告與學校達成協議,同意學校向原告、被告發放慰問金45萬元。由于原告與被告之間就慰問金的分配存在爭議,故所有慰問金均存放在某公證處。肖楓去世后的喪事安排,以及與學校的溝通和賠償談判,都是由他的父親馮負責處理。
后原告與被告就慰問金的分割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原告杜某向益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
杜某提起訴訟,請求:
1、依法分割原、被告撫恤金45萬元,原告應獲得22.5萬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
馮辯道:
1、死亡賠償金合計45萬元,其中喪葬費5萬元、事故責任費用2萬元歸父親,剩余38萬元雙方均分。
2、雙方離婚至兒子死亡,贍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共計15.12萬元(按每月所需費用2400元半:12萬元計算)。母親杜女士未能履行贍養義務。這部分贍養費應該從賠償金中扣除,補償給父親。
裁判結果
益陽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涉案慰問金學校向肖楓的近親屬支付賠償金,是為了安撫肖楓死亡給其近親屬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物質損失。本案原告、被告均為慰問金的共同權利人。慰問金不是蕭楓的遺產,所以不能按照遺產繼承。
現在,原告提起訴訟,要求分割慰問金。考慮到與死者生活的密切程度以及對死者的貢獻數額,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按照1:2的比例分配較為妥當,即原告杜應獲得15萬元,被告人馮某應得15萬元。一個人應該得到30萬元。被告請求原告支付贍養費,但因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故本案不予審理。
綜上,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第299條、第304條的規定,判決如下:1、原告杜某應得撫恤金15萬元;2、被告人馮某應得的撫恤金30萬元。
本案受理費減半為4025元,其中原告杜承擔1340元,被告馮承擔2685元。
法官陳述
王小飛
益陽縣人民法院
后法官
死亡撫恤金和慰問金是死者的雇主和其他人向死者的近親屬和扶養人給予的生活補助,包含一定的精神安慰。由于死亡撫恤金是在死者去世后產生的,因此它不屬于遺產的一部分。對于養老金的分配,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死者所在單位對撫恤金領取人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撫恤金領取人沒有規定的,由近親屬分享。
當事人要求分割養老金,在法律上屬于共有財產的分割。養老金雖然不屬于繼承,但在處理時會按照繼承繼承人的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是第二順序。如果第一階沒有人,那么第二階就有。分配給人員。
對于共同財產的分割,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他們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在適當的時候考慮每個近親屬的客觀情況。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雖然已經離婚十年,但死者是他們共同的兒子,這對雙方都是精神上的打擊。雙方也都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從這個角度來看,原告要求分割吊唁金屬是有道理的。本案死者為未成年人。原告與被告離婚后,孩子隨被告生活。法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考慮了與死者生活的密切程度以及對死者的貢獻數額,認為原告與被告按照1:2的比例分配較為合適。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條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地產或者動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第三百零四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協商不成,可以分割共有的房地產或者動產,且不因分割而減少價值的,應當分割實物財產;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而減少價值的,按照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共有人分割取得的房地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供稿:益陽縣人民法院韓城法院王小飛孫冰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