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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經十三屆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內容包羅萬象,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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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廣州,梁先生與孫子簽訂了一份合同,以1元的價格出售其名下的房產,并將房產登記在孫子的名下。梁太太知道后非常生氣,認為丈夫未經她的允許就處置了夫妻倆的共同財產。這是不公平的。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這樣的“購房合同”合法嗎?配偶一方可以擅自處置共同財產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收入;
知識產權收入;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
該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等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共同所有。由丈夫和妻子。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采用婚后所得收入夫妻共有制,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非個人獨有財產且夫妻雙方另有約定,配偶雙方或者一方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共同給配偶。所有財產制度,丈夫和妻子都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財產的權利。這里的共同所有權是指共同所有,而不是分享股份。
根據該條規定,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點: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男女,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配偶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不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的期限從合法結婚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取得的財產,包括夫妻雙方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和其他非勞動取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獨特個人財產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的個人財產除外。這里所說的“收入”是指財產權的取得,并不需要實際占有該財產。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了某種財產,但實際上并未獲得,而是在婚后才獲得。支付版稅。此時,特許權使用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出版社同意婚后支付版稅,但直到婚姻終止才收到版稅,那么該版稅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夫妻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特別是,夫妻一方處置共同財產必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除非另有約定。
該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是關于夫妻如何行使共同財產所有權的規定。
如上所述,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所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雙方對全部共同財產,無論份額如何,都應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大小不能根據配偶雙方的經濟收入來確定。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權利。除另有約定外,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使用和處分,應當征得另一方同意后進行。特別是重大財產問題,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處分。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時,另一方知道且不否認的,視為同意,不得以自己不知道該行為為由,否認該行為的法律效力。沒有參與處置。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處分共同財產的,另一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方不知道也沒有辦法知道配偶一方的行為屬于未經授權的處置,則這種懲戒行為有效地保護了第三方的利益,維護了交易安全。
最終,越秀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蔡先生與其孫子簽訂的合同無效,涉案房屋需恢復到蔡先生名下。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