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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是一個大染缸,各種各樣的人都有。如果沒有規則,沒有人知道會發生什么。限制每個公民的規則稱為法律。那些觸犯法律的人必須受到相應的懲罰。我國最嚴厲的刑罰是死刑,一般對犯有重大刑事案件的人判處死刑。
死刑自古就有,我國古代死刑的執行方式也有很大不同。除了最常見的“斬首”之外,還有靈池。這種刑罰最早在遼代使用,行刑方式是將犯人切成碎片,手段極其殘忍,堪稱酷刑的第一形式。此外,還有烹調酷刑、斬首等等,名字讓人不寒而栗。
這些酷刑都是在犯有叛國、欺君、陰謀叛亂等滔天罪行時執行的。而且,這些酷刑一般都是立即執行,沒有任何緩沖空間,而且往往是由皇室頒布的。另外,最常見的就是“斷掉”。
執行更加具體。這也是古代封建歷史上最常見的處決方式。一般來說,行刑時間定在秋季之后,所以很多死囚甚至會被關押幾個月才被處決。為什么是這樣?其實,這與封建迷信有很大關系。
漢代儒家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記載:“王配天,謂之道。天有四時,王有四政。四政如四時,亦相似。”天人之間是一回事,慶春,“賞之為夏,刑之為秋,刑之為冬。”這就是說,皇帝的施政必須適應四時的變化,而秋則冬季是實施懲罰的最佳時期。
這種死刑制度的出現,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為了給死囚一個避免被誤判或陷害的機會。當然,也有立功最終被釋放的死囚。這種現象有點類似于今天的“懸浮死亡”。
所謂“緩期執行”,是指對于應當判處死刑但不需要立即執行的罪犯,在判處死刑時,一般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在這“兩年”期間,實行勞動改造,對被判處“緩刑”的犯人進行表現后,再決定是否執行死刑。這是我國獨有的死刑執行制度。
被判處“緩刑”的囚犯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該罪是否應當執行,二是是否必須立即執行死刑。必須立即處決的囚犯一般是故意犯罪、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犯罪分子。將立即執行。
“緩刑”死刑制度的起源,是明清死刑羈押制度經過現代社會道德刑法傳統的合理演變。因此,這一制度建立后,一些“死囚”最終會因為表現良好而被酌情改變。比如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后,刑期可以減至25年有期徒刑。
如今,一半以上的國家已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了死刑,但中國、美國、日本、新加坡等75個國家仍然保留死刑。世界各國對于“死刑”問題的討論從未停止過。但毫無疑問的是,死刑的存在無疑震懾和束縛了很多企圖犯罪的人。在殘酷對待罪犯的同時,也保護了合法公民。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