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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出法律規定的防衛范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對于鼓勵公民充分運用辯護權,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網友咨詢:
1月15日4時許,黃榮斌的保安同事張某與龍猛在廣州市增城區新塘鎮休閑中心值班時發生爭執。龍某、孟某將受害人袁某、宋某、趙某聚集到休閑中心,對張某進行毆打。另一個相似之處是,休閑中心保安黃榮斌到休閑中心門口維持秩序,阻止袁州、宋超等人進入休閑中心。被袁州、宋超等人毆打。打斗中,黃榮斌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刺傷袁茂洲、宋茂超,導致宋茂超死亡,袁茂洲受傷。經法醫鑒定,宋茂超左胸被利器刺傷,導致心臟破裂、心包填塞、大量失血;袁某周傷勢為二級重傷。
黃榮斌將受到什么處罰?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段俊榮律師答:
黃榮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黃榮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后五年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罪行的,屬于累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黃榮斌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這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黃榮斌的辯護過當,受害人有過錯。考慮到案發原因、黃榮斌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和悔罪態度,依法應予減輕處罰。黃榮斌的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段俊榮律師補充:
《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以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遭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構成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嚴重損害的,依法負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實施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人員傷亡的,不構成防衛過當,不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起專注于民商事、知識產權領域,擅長處理婚姻家庭、合同、債權債務等民事糾紛;擅長處理商標布局規劃、風險防控、商標行政確權、侵權糾紛等商標問題;同時為多家企業提供法律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