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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款
《民法典》第1165條
法律法規的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不當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變更說明
《民法典》第1165條源自《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修改兩處:一是將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利”修改為“行為人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是指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只是損害賠償歸責原則,而不是侵權責任歸責原則。二、將第六條第二款的“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但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修改為“推定行為人有過錯的”符合法律規定,但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從而避免了兩個“行為人”的概念,避免了誤會。
影響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侵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或者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無過錯但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類似案件的裁判規則
1、申請保全的錯誤,必須是申請人主觀過錯造成的。申請人的主張不被支持還不夠。——宜興建工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及張鑫、張學山在訴訟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案件要點:由于當事人的法律知識、舉證證明案件事實的能力、分析判斷法律關系的能力不同,通常達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專業水平。因此,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及其權利義務的判斷可能與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不一致。對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時應當履行的注意義務的要求不宜過于苛刻。如果僅以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作為保全申請是否錯誤的依據,勢必會妨礙善意當事人依法通過訴訟保全程序維權,影響其功能。訴訟保全制度。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侵權行為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基礎,無過錯責任必須有法律依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無過錯責任不包括申請保存錯誤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申請保全錯誤必須以申請人的主觀過錯為依據,而不能僅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獲支持為充分條件。
案號:最高法民申2027號
初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