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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公安機關規范執法工作最新進展。據了解,公安部正在積極推進案件受理立案制度改革,出臺專項意見,規范案件受理立案工作流程,加強監督管理。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表示,目前,各省級公安機關均制定了配套實施意見,18個省級公安機關增設了辦案機構。各地通過民警回訪、案件受理立案檢查、不予立案決定審查復核等方式,著力解決舉報不予受理、受理后不予立案、違法受理等突出問題。和立案。
很多人可能都遇到過這種情況,報案時公安機關不予受理。原因因情況而異,但在普通人的經驗中,往往可以歸結為自己遇到的情況“分量不夠”,或者雖然分量足夠,但太難解決。破案。客觀地講,公安部門做出這方面的決定必然有充分的理由。但一旦不立案,雙方的情況就會大不相同。公安部門固然會減輕工作壓力,但對于當事人來說,他們的權益就會受到損失。它可能永遠無法挽回。
立案是一件嚴肅的事情。從公安部門的角度來看,立案過程會觸發一系列流程。簡單的案件不需要費力,但復雜的案件甚至涉嫌犯罪線索,在立案之前需要經過核實過程。從公民舉報到警方立案,辦案警察需要做出決定。當然,也有一些客觀規則需要遵循。
例如,在案件受理時限方面,2015年11月下發的《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號明確規定“受理案件后應當立即審查”。由于不同案件的復雜程度存在差異,審查時間也會有所不同,“對于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各警務部門、公安機關各部門接到案件后應當立即辦理,不予處理”。行政案件的審理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受理疑難復雜案件的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天。
至于立案標準,其實有些方面一直是很明確的,公安部門也經常對此進行“科普”。《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范圍內立案偵查。一般解讀為,公安部門立案的條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有犯罪事實,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在本部門管轄范圍內。
以上三個條件非常明確,可以為公安部門的工作提供指導。但實際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靈活性。有些行為可能違反刑法。但如果犯罪情節較輕,立案后難以偵破,則可能會被結案。案件無法偵破。面對這樣的情況,辦案民警或許不會立案。各種考慮可能源于個人判斷,也可能有相應的一般工作規則。畢竟公安部門也是有內部績效考核的。如果立案后無法結案,工作數據可能就不好看。辦案警察顯然要考慮到這一點。
正是基于這種工作上的靈活性,我國法律提供了相應的糾紛解決渠道。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拒不立案的情況,原告的救濟途徑主要有兩種。一是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向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
然而,對于原告來說,上述做法的成本可能過于高昂。更好地通過監督規范公安機關的日常工作,解決好不受理舉報、接案不受理、受理不立案、違法受理立案等問題。案子。問題是,公安機關增設案件管理機構無疑就是這種嘗試。
據介紹,一些地方公安機關通過辦案機構加強了案件受理、立案的常態化監督管理。在外部監管層面,推進執法監督管理委員會建設,在全國范圍內建立運行投訴平臺,制定頒布公安執法法規。這不僅優化了內部管理,規范了辦案流程和辦案質量,也為外部監督提供了渠道。只要規定得力,監督有力,該辦的案件辦到,公眾對公安機關的滿意度自然會不斷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