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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減免等政策的公告: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含)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3%的應稅銷售額稅率,減按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應稅銷售收入適用3%的預征稅率。對于增值稅項目,增值稅按1%的優惠稅率預繳。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號(2023年第1號,以下簡稱第1號公告)的規定,現將有關稅收征管事項公告如下: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每月銷售額總額不超過10萬元(如以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限的,每季度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30萬元,下同),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額總額超過10萬元,但當期銷售房地產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實行增值稅差額納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享受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
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免稅銷售額”相關欄目,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的其他個人,以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出租房地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相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配。分配后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四、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放棄免稅,并就銷售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1號公告第二條規定減按1%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1%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對該銷售收入可以選擇免征稅款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且已開具增值稅發票。銷售折扣、暫停、退款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當開具相應的稅務發票。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如果開票有錯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開具相應稅率的紅色發票或免稅的紅字發票,然后再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7、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且月銷售額總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等項目應填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或“起征點以下銷售額”相關欄目;減按1%增值稅稅率的銷售額應填報“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對應欄目《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減免對應的增值稅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入《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當期應納稅額減免”、《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對應欄目。
八、定期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一個月或者一個季度作為納稅期限。一旦選定,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更改。
九、按照現行規定需要預繳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預繳地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預繳地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預繳率3%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的預繳率預繳預繳增值稅。
十、銷售房地產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小規模納稅人,應根據其納稅期限、本公告第九條及現行其他政策法規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房地產將繼續按照現行規定享受豁免。增值稅。
十一、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和1號公告規定的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在確認納稅時,應通過電子稅務局或稅務服務機構申請5%加計扣除政策。年內首次部門提交《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1);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和1號公告規定的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應確認當年首次適用10%加計扣除政策。通過電子稅務局或稅務服務處提交《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2)。
十二、納稅人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二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十三、納稅人按照1號公告第四條規定申請抵扣、退還已繳稅款時,已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先收回增值稅專用發票。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14號)第八條及附件《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3號)第一條及附件《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一條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同時廢止。
特別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1月9日
解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解讀
1月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號(2023年第1號公告,以下簡稱第1號公告)。為保證相關政策順利實施,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本公告,明確相關征管事項。
一、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月銷售額標準調整后,銷售額的執行標準是否會發生變化?
答:沒有變化。納稅人確定銷售額的要點有兩個:一是將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活動(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房地產)合并計算銷售額,以確定是否免稅標準。遇見了。但為消除偶發性房地產銷售業務的影響,使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總額超過10萬元(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限)的,按季度計算銷售額銷售額超過30萬元(下同),但當期扣除銷售房地產后不超過10萬元的,銷售商品、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二是適用增值稅差額稅收政策的,以差額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來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小額免稅政策。規模納稅人。
例如: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A,2023年4月銷售商品收入10萬元,5月提供建筑勞務收入20萬元,向其他建筑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6每月自建房產銷售收入200萬元。那么小規模納稅人A2023年第二季度(4月-6月)差額后的銷售總額為218萬元(=10+20-12+200),超過30萬元。但扣除200萬元房地產后,差額后銷售額為18萬元(=10+20-12),不超過30萬元,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同時,納稅人出售價值200萬元的房地產,必須依法納稅。
2、租賃房產的自然人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政策如何?
答:此前,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第九條規定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名其他個人,以一次性收取租金(含預收租金)形式租賃房地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期間均分。相應的租賃期限。月租金收入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免稅標準的,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續此前政策的相關口徑,小規模納稅人月免稅銷售額標準調整為10萬元后,其他個人出租房產取得的租金收入也可采用一次性收租形式的房產,在相應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后每月租金不超過10萬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3、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放棄免稅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放棄部分或全部銷售收入免稅政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銷售收入減征1%增值稅的3%稅率政策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放棄部分或全部銷售收入減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小規模納稅人2022年12月31日之前已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如出現銷售打折、暫停、退貨、錯開等情況,應如何處理?
答:小規模納稅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開具增值稅發票,如銷售打折、中止、退貨、發票錯誤等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開具與稅種對應的紅字發票。稅率或免稅紅字。賬單。即:2022年12月31日前按3%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按3%稅率開具紅字發票;2022年12月31日前按1%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按1%稅率開具紅字發票;2022年12月31日前開具免稅發票的,開具免稅紅字發票。納稅人開票錯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開具紅字發票后,需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5、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相關免稅欄目應如何填寫?
答: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且月銷售額總額不超過10萬元的,免稅銷售額等項目應填報《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如無其他免稅項目,“低于起征點的銷售額”相關欄目無需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減按1%增值稅稅率的銷售額應填寫010-“征收的增值稅不含稅額”銷售額(3%征收率)”對應欄目,相應減免的增值稅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銷售額的減免額”本期”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對應欄目。
6.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選擇按月或按季申報嗎?
答: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納稅期限。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期限不同,其免稅政策的效果也可能不同。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續《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2021年第5號)相關規定,本公告明確,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按期納稅。按月或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每季度納稅。但需要注意的是,納稅期限一旦選定,一個會計年度內就不能更改。
例如,小規模納稅人選擇按月或按季納稅,政策適用上的差異如下:
情況一: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4月至6月銷售額分別為6萬元、8萬元、12萬元。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6月份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標準,需要繳納增值稅。4月、5月6萬元、8萬元可享受免稅;如果納稅人按季度繳納稅款。2023年第二季度總銷售額為26萬元,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此,26萬元全部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情況二: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4月至6月銷售額分別為6萬元、8萬元、20萬元。納稅人按月納稅的,4月、5月銷售額不超過每月銷售額10萬元的免稅標準,即可享受免稅政策;如果納稅人按季納稅,2023年第二季度銷售額總額為34萬元,超過了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所以,連34萬元都付不了。享受免稅政策。
七、小規模納稅人如需預繳增值稅,應如何預繳稅款?
答:現行增值稅實施了跨地區提供建筑勞務、銷售房地產、租賃房地產等多項關于多繳稅款的規定。本公告明確,小規模企業按照現行規定需要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預繳地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預繳地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預繳率3%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的預繳率預繳預繳增值稅。
八、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房地產如何適用免稅政策?
答: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不同主體適用的政策應根據不同情況而定。
一是小規模納稅人中單位、個體工商戶銷售房地產,涉及納稅人在房地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政策如何適用取決于納稅人選擇的銷售額和納稅期限。例如,納稅人銷售房產,銷售額為28萬元,有兩種情況:一是納稅人選擇按月納稅。房地產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標準的,納稅人應當在房地產所在地納稅。預繳稅款;其次,如果納稅人選擇按季納稅,且房地產銷售額每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免稅標準,則無需在房地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因此,本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和銷售房地產的個體工商戶應根據其納稅期限、本公告第九條等現行政策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
其次,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其他個人如果不小心出售房產,應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執行。因此,本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房地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免征增值稅。
九、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扣除政策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可在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基礎上,加計扣除應納稅額的5%。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日常生活服務(以下簡稱四項服務)銷售額占總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財稅發[2016]36號)執行。
十、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扣除政策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日常服務業納稅人可在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基礎上,加計扣除應納稅額的10%。日常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日常服務銷售額占銷售總額50%以上的納稅人。生活服務具體范圍按照《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財稅發[2016]36號)執行。
十一、納稅人適用1號公告規定的加計扣除政策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答:納稅人申請1號公告規定的加計扣除政策,只需在首次確認申請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稅務服務部門提交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聲明即可。那一年。其中,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適用5%加計扣除政策,需提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生活服務業納稅人適用10%加計扣除政策,需提交《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十二、納稅人適用1號公告規定的加計扣除政策。與此前實施的加計扣除政策相比,相關稅收征管規定是否有變化?
答:沒有變化。本公告明確,納稅人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稅收征管事項繼續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2019年第31號)第二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十三、適用3%稅率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后,部分納稅人在印發前已按3%稅率繳納增值稅公告1.稅款,相應的稅款可以退嗎?
答:1號公告發布前已按1號公告第四條規定應免征、減征的增值稅,可以在納稅人以后稅期應納稅款中扣除或者退還。但納稅人已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先收回增值稅專用發票。
綜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來源:中國金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