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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罪名:【組織賣淫罪】【強奸罪】
引誘、容留和介紹賣淫為法律所不容,也為道德所不容。什么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鄭東上海刑事律師網邊肖為您解答,希望能幫助到您。
第一,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引誘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者和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
二、構成要素
1、對象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助長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社會危害嚴重。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這里的“他人”主要指婦女,但也包括男子。“他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的次數和頻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客觀要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誘奸】是指行為人以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為誘餌,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攏、引誘、說服、慫恿、引誘、教唆他人賣淫。至于行為人的引誘行為是否以言語、文字、動作、圖片或其他方式實施,
與本罪的成立無關。引誘者承諾的內容是否實現以及由誰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這里的提供場所是指行為人安排他人賣淫的場所或者其他指定場所。
例如行為人的長期住所、臨時租用的房屋或以欺騙手段借用的親友住所以及其他場所和地點。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場所不僅僅限于房屋,還包括汽車和輪船等其他交通工具。
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為行為人提供賣淫所需的物品、用具和其他條件,如為他人賣淫把風等。行為人的容留行為是主動實施的還是應妓女或嫖客的要求實施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住宿時限的長短、
有沒有利潤無關緊要。
【簡介】指妓女與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交流,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在實踐中,刑事辯護律師的介紹方式多為雙向的,如將妓女介紹給嫖客,或將嫖客帶到妓女住處當面撮合。
但是,它不排除單向介紹,例如簡單地向妓女提供信息,妓女自己與客戶勾搭。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具有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明知該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結果,并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
第三,罪名的確定
這種犯罪和自愿賣淫之間的界限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主體是引誘、容留、撮合賣淫的第三人。如果賣淫者或賣淫者以各種手段吸引他人賣淫,或者賣淫者相互介紹或容留他人賣淫,則不構成本罪。
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有時很難區分兩者,因為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犯罪的方法和手段,而刑事辯護律師。在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兩者的區別:
1.犯罪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者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人員進行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形式是不同的。介紹賣淫罪客觀上表現為介紹、撮合賣淫者和嫖客,促成賣淫嫖娼行為;組織賣淫罪中行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人員進行賣淫活動。
介紹賣淫罪和強迫賣淫罪之間的界限
介紹賣淫和強迫賣淫都是賣淫的形式,但它們本質上是不同的:
1、犯罪對象不同。介紹賣淫罪的對象是愿意賣淫的人,強迫賣淫罪的對象是不愿意出賣身體的人。
2.犯罪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者聯系賣淫對象;強迫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強迫他人出賣身體從事賣淫活動。
3.犯罪的客觀表現形式是不同的。介紹賣淫罪客觀上表現為介紹、撮合賣淫者與嫖客;強迫賣淫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采取暴力、脅迫、虐待等強制措施迫使被害人賣淫。
四、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
五、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下列情形:
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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