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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辨認是指在刑事偵查行為中,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時構造的一種偵查行為,使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能夠辨認和確定與犯罪無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合或人員。
而記錄這種調查行為的識別所形成的記錄就是識別記錄。那么你對相關法律法規了解多少呢?快和上海崇明刑事律師一起來看看吧。
修改前,刑事訴訟法對辨認筆錄的證據屬性沒有明確規定,導致法律實踐中眾說紛紜:有人認為辨認筆錄屬于書證,因為記錄的內容主要作為證據使用;有人認為辨認筆錄屬于勘驗筆錄或筆錄復印件。
因為其制作過程類似于勘驗、檢查筆錄的制作過程;也有人認為鑒定筆錄的證據屬性應當根據鑒定主體來確定。被害人辨認筆錄屬于被害人陳述,證人辨認筆錄屬于證人證言。
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屬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二者均屬于言詞證據。
首先,確定筆錄屬于什么類型的證據。
辨認筆錄不同于書面證據。識別記錄由偵察機構控制,由識別人員識別,由偵察人員制作,與書面證據不同。鑒定筆錄不應根據不同的鑒定主體進行歸因:無論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如何,
仍然是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在證據形式上屬于言詞證據,辨認筆錄往往附有現場、人物、物品或文件的照片等。它通過過程記錄和所附信息內容確認案件事實,與一般的言詞證據不同。
辨認筆錄、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等。通常是根據記錄的內容并結合其他材料來證明案件事實。因此,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48條將其歸類為勘驗、檢查、調查實驗等筆錄。哪個更合適。
二、辨認筆錄是否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以暴力、脅迫手段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證人和文件證據的收集不符合法定速度,這很可能影響法律的公正性。
應當予以糾正或說明理由;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這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相關規定,確立了非法言詞證據的絕對排除規則和非法物證的酌定排除規則。
那么,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辨認筆錄能否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有人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劃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旨在“接受以刑訊逼供非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接受以暴力、脅迫手段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或者是“不符合法律步調,可能影響法律公正,無法作出正當解釋的證人、書證”,而辨認筆錄不屬于上述類型的證據,因此不宜使用非法證據排除劃界規則。有人認為辨認筆錄具有言詞證據的屬性。
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或被害人在陳述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作出的辨認。雖然現在被歸類為勘驗、檢查、偵察實驗的記錄,但它仍然是上述人員參與并表達其意思的記錄。
既然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可以適用于“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以暴力、威脅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那么也應當適用于筆錄的認定。
三、查明筆錄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理由。
首先,辨認筆錄具有一定的言語屬性,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制作辨認筆錄較為理想。識別記錄是識別行為的記錄。雖然它包含在檢查、調查和偵察測試等記錄的證據種類中,但它只是具有口頭屬性。
容易受到客觀因素的影響,無法排除鑒定人在偵察人員的嚴刑拷打下作出的錯誤鑒定。其次,以非法手段獲取的辨認筆錄嚴重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鑒定記錄往往在證據鏈中嵌入錯誤的鑒定結果。
較輕的案件導致證據矛盾和偵查方向錯誤,較重的案件導致對案件當事人的認定錯誤,最終可能導致錯案。最后,排除影響實體審查判斷的證據并不違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本意。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鑒定筆錄足以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使用。因此,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也應適用于以非法手段獲取的鑒定筆錄。
綜上所述,上海崇明刑事律師講解的內容比較詳細,相信大家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刑法是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前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將以高水平的服務保障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