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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生活中,消費者常常聲稱經銷商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并要求三重處罰。今天我們就來談談《消費者權益保護費》第五十五條的具體法律意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在經濟生活中,消費者經常聲稱經營者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并要求三重處罰。今天我們就來說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收費法》第五十五條的具體法律意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請求增加對消費者損失的賠償。增加的補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格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
消費者欺詐的法律構成是判定案件事實是否存在的核心:欺詐是指一方故意向對方告知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以下行為的行為:錯誤的意圖表達。此類行為在二手車銷售中經常出現。由于種種原因,二手車銷售主體往往隱瞞車輛已大修、里程數據真實性、所售車輛曾發生過交通事故等事實。這是典型的詐騙行為。欺詐可以是主動行為,講述虛假故事,也可以是簡單的遺漏,隱瞞真實故事。欺詐行為包括在有告知義務時不采取行動。
從立法目的來看,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必須遵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于反誠信欺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經營者必須向消費者承擔三倍的價格或費用。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目的不僅是為了賠償和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也是為了讓經營者對其欺詐經營行為承擔更大的責任、付出更大的代價,從而對其造成損害。懲罰作用并不是警告其他經營者防范類似或更嚴重的商業欺詐行為,更有利于凈化市場環境,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