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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捏造事實、隱瞞事實,騙取大量公私財物的,無論詐騙一人還是多人,均構成犯罪。相反,即使這個人欠了很多人很多債務,如果他不捏造事實、隱瞞真相,也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為目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犯罪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還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對詐騙、數額巨大的財產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打電話、網絡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核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因欺詐而被定罪并受到懲罰:
發送虛假信息5000條以上的;
撥打詐騙電話500次以上的;
詐騙手段暴力、危害嚴重的。
有前款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項、第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犯罪。“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將構成詐騙罪定罪處罰。
既有詐騙既遂又有未遂,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從重處罰規定處罰;如果達到相同量刑幅度,則以詐騙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