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介紹: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的事項有:破產財產債權人的基本情況、參與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數額、破產財產的分配方式、順序、比例和數額。分配,以及可以分配的破產財產的數額。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參與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的名稱或者地址;
2、參與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數額;
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
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和數額;
5、破產財產分配的實施辦法。
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管理人應當報人民法院批準。
1、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互利債務的原則;
2、合法秩序還款原則;
3、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原則;
4、破產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5、一次性分配與多次分配相結合的原則;
六、除債權人會議另有決定外,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的方式進行。
提醒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由管理人提出,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1、破產宣告后,管理人應當及時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2、管理人擬定的財產分配方案應當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是管理人實施破產財產分配的依據。債權人也有權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發表意見并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包括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管理人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應當及時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批準后,由管理人執行。
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管理人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數額和債權數額。管理人實施最終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注明,并載明本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號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