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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權問題是很多夫妻共同關心的問題。本文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經驗為您提供詳細解答。
1.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1、兩歲以下兒童
法律條文:《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離婚后,原則上兩歲以下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兩歲以上的子女,父母雙方就撫養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母親直接撫養。”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按照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作出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不滿兩歲的子女,按照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親請求直接贍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長期無法治愈的嚴重疾病,子女不適宜與其共同生活的;具備贍養條件但未履行贍養義務,父親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的;因其他原因確實不適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他們的母親。”
結論:兩歲以下兒童原則上應與母親生活在一起,除非母親長期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未履行子女撫養義務或有其他不適合的原因。與未成年子女住在一起。
2.兩歲以上未成年子女
法律規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46條規定:“年滿兩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直接監護。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已接受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已被絕育的。因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子女長期與其生活在一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沒有其他子女,但對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與其同住,對子女的成長不利,但對方長期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情況身心健康,不適合與孩子住在一起。”
結論:年滿兩歲的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以由夫妻雙方優先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將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原則作出判決。人民法院在判決過程中,會根據撫養不育、無子女兒童的情況、未成年子女的居住環境是否發生變化、未成年子女的居住環境是否良好等情況進行判決。
3、八歲以上未成年子女
法律規定:《民法典》第1084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原則上兩歲以下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于兩歲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不能就撫養問題達成一致對于該問題,人民法院將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作出裁決。如果孩子已滿八周歲,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結論:8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是法院確定監護權的參考因素,但不是決定性因素。8歲以上兒童的意愿不能直接決定監護權的歸屬。法院還將進一步審查孩子八歲時意愿形成的原因和背景,以及所表達的意愿是否最有利于他們的健康成長。如果孩子與父母雙方建立了正常的親子關系,并通過比較做出更有利于自己健康成長的選擇,法院會予以尊重。然而,如果孩子的愿望是基于父母一方認為親子關系的長期分離是在缺乏父愛或母愛的環境中選擇的結果,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孩子的愿望就不在父母之愛的范圍之內。最大利益。法院仍會根據最有利于保護孩子利益的方式,綜合分析后作出關于孩子撫養權的判決。對于拒不履行監護判決,以非法手段搶劫、藏匿未成年人,并在后續訴訟中以既定的同居事實為主張或者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為的性質明確作出否定的判決。當事人的行為。評價及相應制裁,并不支持其主張。
4、長年與祖父母獨居的子女
法律規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孩子,但孩子多年來與祖父母單獨生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子或外孫的,可以考慮作為父母直接撫養孩子的優先條件。”
結論:如果未成年子女與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夫妻離婚時,父母撫養子女的意愿和能力將成為法院判決的參考因素。
5.父母正在服刑的兒童
這種情況比較少見,但根據現有判斷,可以歸納為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是,未成年子女的直接監護權不能賦予囚犯。囚犯被關押,沒有能力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第二種意見是,如果服刑人員愿意幫助代其撫養孫輩,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監護權可以歸屬服刑人員。
6.有繼父母的孩子
法律規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54條規定:“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繼父、繼母不同意繼續贍養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仍應由其親生父親或母親撫養。”
結論:法律沒有明確禁止再婚家庭中將子女監護權交給另一位無血緣關系的父母。換句話說,繼父母也可以爭奪孩子的監護權。還有一些裁決有利于繼父母撫養再婚家庭的孩子。然而,繼父母沒有法律上的贍養義務,法律也不能要求繼父母支付贍養費。如果繼父母支付子女撫養費,該行為被視為禮物。
7.收養孩子
法律規定:《民法典》第1111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及其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結論:養子女、親生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與父母同等。夫妻收養孩子,對方沒有明確表示反對的,父母與孩子的關系已經形成。夫妻收養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由收養方撫養。
8.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如何分配?
對于有兩個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協商決定孩子的撫養權歸誰。如果協商不成,他們可以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如果兩個孩子都未滿2歲,則由母親撫養。如果兩個孩子都超過2歲,法院通常會命令父母一方撫養一名孩子。
9、輪流撫養子女協議
法律規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四十八條規定:“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同意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結論:輪流撫養孩子的前提是夫妻雙方達成一致。
2.監護權變更
法律規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57條規定:“父母雙方同意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故無法繼續撫養的患有嚴重疾病或殘疾的兒童;同居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兒童,或者同居對兒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年滿八周歲的子女愿意陪伴對方生活,且一方有贍養能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
結論:監護權變更有兩種方式:協議變更和訴訟變更。訴訟變更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法定程序才能得到承認。
3.如何支付子女撫養費
法律規定:《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的長短,按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向父母一方提出合理要求:必要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贍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及其他費用。”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四十九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經濟承受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對于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以按每月總收入的100%計算,按20%至30%的比例支付,如果您承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比例可適當增加,但一般不超過50%月總收入。無固定收入的,子女撫養費數額可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特殊情況,可按上述比例確定。比例可以適當增加或減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解釋》第五十條規定:“贍養費應當定期支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付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解釋》第五十一條規定:“父母沒有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其父母財務資源可以用來抵消子女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第五十二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商一致,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直系撫養方應當承擔全部子女撫養費。但是,直系撫養方撫養子女的能力不能保證子女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解釋》第五十三條規定:“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期限一般為子女年滿十八周歲”十六周歲以上十八周歲以下的子女,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子女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解釋》第五十五條規定:“離婚后,父母一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孩子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單獨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解釋》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請求增加子女撫養費的:有經濟能力的父母給予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支持:(一)原定的子女撫養費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子女的疾病、就學、實際需要超過的有其他正當理由增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子女改姓,父母不得拒絕支付子女撫養費。父親或者母親改變子女的姓氏。對繼母或者繼父的姓氏發生爭議的,恢復原姓氏。”
結論:子女撫養費包括教育費、醫療費、生活費等,司法實踐中認定的教育費范圍僅涵蓋高中、初中、小學的教育費用,包括學費、書本費及相關教育費用孩子必須接受的項目。支出。基礎教育以外的額外教育費用,如補習班、興趣班、擇校費等,往往不計入教育費用,由未成年人家長協商確定。
如果您有固定收入,則按每月總收入的20%至30%支付。如果您負責撫養兩個或兩個以上孩子,支付金額不得超過每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按年度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的20%至30%繳納。子女撫養費也可以從財務中扣除。
子女撫養費可以按月或按季度一次性支付。父母雙方也可以同意其中一方不承擔子女撫養費。
撫養費通常支付到孩子成年為止。但是,如果孩子成年后喪失生活能力,則應繼續支付撫養費。或者如果孩子16歲以后能夠工作并維持正常生活水平,父母就可以不再支付子女撫養費。
在法定情況下,孩子可以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
4.探視權
法律條文:《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探視應當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未達成一致的;父親或者母親的探望對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視;中止探視的理由后消失后,訪問將恢復。”
婚姻法一般規定中止行使探望權的法定理由有損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對子女身心健康造成損害。根據司法實踐,“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情況主要包括:探視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或者尚未治愈的嚴重傳染病的;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實施侵害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有吸毒、賣淫等不良習慣,或者慫恿子女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探望權持有人與其子女關系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視的;利用探視隱匿子女或者有明顯隱匿傾向的;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
摘要:現實生活中,拜訪一般分為拜訪拜訪和停留拜訪。探訪是指非監護父母通過探望的方式探望孩子。對于留宿探視,探視人應當在協議或者判決書規定的探視時間內準時接走孩子并交還給孩子。對于拒絕協助對方行使探視權的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能強制執行兒童人身或者探視行為。無論父母是否支付子女撫養費,他們都有權探望子女。探視權可以暫停,但實踐中只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認為對方存在法律規定的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可以直接拒絕探望的情況下,才可以暫停探視權。對方的探視請求。被拒絕探視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探視權,然后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明確請求暫停另一方的探視權,最終由法院裁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