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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國補充偵查有時間限制嗎?
回國補充偵查有明確的時限。
根據法律規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為1個月,補充偵查次數限于2次。
補充偵查是指為案件的辦理提供充分的證據和資料,在原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環節進行重新調查。
人民法院在庭審階段不再有權決定將案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刑事案件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宣判?
刑事案件一般在受理后兩個月內宣判,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的,經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更高層次;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請報******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審理期限自變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將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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