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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國華和王強是周口市大勇食品公司倉庫區的門衛。公司必須有公司運營部門的通行證才能劃定任何車輛收入和支出。王強看到該公司多年前囤積貨物,并將整條肌腱露天存放,于是他與趙國華合謀偷走了肌腱。在2006年1月29日晚上,
利用在趙國華工作的便利,王強將88箱牛筋(10560元)從公司運走,銷售利潤為7000元。上海刑辯律師會來告訴你相關情況。
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認為,趙國華和王強作為倉庫區域的門衛,對堆放場的貨物負有看管義務。作案時,他們客觀上利用了趙國華的看門地位,成功地將88箱牛筋運出公司。
他們兩人合作犯罪,因此趙國華和王強被判犯有貪污罪。
本案的關鍵要素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看門人做事時就在大門口,堆放場里的貨物既不在他的視線范圍內,也不受他的體力控制,所以他別無選擇,只能控制堆放場里的貨物。
堆放場貨物的管理顯然與守衛收支倉庫區大門的事務有關。此后,將“有看管堆場貨物的義務”解釋為門衛的義務限制超出了人們的預期,應予以制止。因此,
法院認定趙、王“有看管貨場貨物的義務”是謬誤的。
本案中,趙某、王某作為公司倉庫區域的門衛,基于處理看守車輛的事務及倉庫區域員工的收支情況,對堆放場露天放置的牛筋不具有看守義務,未取得操縱、操控地位。
本案不具有“兩種因果關系”中的第一種因果關系。行為人因交易負擔而具有操縱和操縱單位財富的地位。
在多種定罪量刑標準并存的情況下,標準之間沒有具體衡量標準,導致量刑之間難以取舍。例如,在全椒法院審理的(2014)仲晶字第94號案件中,法院認為:
徐的網站提供微軟WindowsXP和Windows7等侵權操作系統的4000多個下載供會員下載,擁有下載權的網站注冊會員超過2萬人。
然而,最終對徐的定罪和量刑是基于其網站上擁有下載權限的成員數量。放棄4000多下載帖子的情節識別是否意味著其嚴重性低于2萬成員?需要指出的是,在相同的量下,下載帖子的嚴重程度并不低于復制,換句話說,
4000個下載的帖子相當于至少4000份。
因此,本案情節判斷的選擇關系到如何衡量副本數量和成員數量的嚴重程度。同樣,還有重慶九龍坡法院審理的(2014)九法初739號案件。不管怎樣,
現行侵犯著作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之間缺乏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復制數量、實際點擊數量、會員數量等量化轉換標準。然而,在刑事審判中,以模糊的態度回避上述問題。
進一步梳理和綜合上述實證調查,可以發現侵犯著作權犯罪的定罪量刑主要存在兩個問題。首先是定罪量刑標準選擇上的混亂。在傳統的社會著作權犯罪中,違法所得數額的標準基本被擱置,取而代之的是份額數量。
在網絡社會中,多種定罪量刑標準的存在及其難以量化轉換導致了司法適用中的糾結和混亂。二是量刑普遍失衡,不僅表現在同一量刑標準的認定上,而且表現在各種標準之間。
這也使得同等傷害同等對待的量刑標準無法實現。
我國《刑法》第217條規定,侵犯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予以處罰,違法所得的標準范圍和其他情節的嚴重程度由司法解釋規定。根據這篇文章,
立法初衷是侵犯著作權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應以違法所得數額為標準,但通過上述實證考察可以看出,違法所得標準基本被束之高閣。
原因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違法所得范圍難以界定。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7條明確規定,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但何為獲利?
事實上,這是有爭議的。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利潤包括凈利潤和毛利,兩者是完全不同的。
二是司法核查困難。執法機關往往只能從現場或侵權復制品的存放地查獲侵權復制品,侵權復制品的違法所得根本無從查證。這也可以解釋為什么在傳統社會的大部分侵犯著作權案件中,基本都以復制數量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
上海刑辯律師認為,從表面上看,司法解釋中定罪量刑標準的不斷完善和定罪量刑標準之間的轉換困難導致了上述問題。但是,如果我們進一步討論,從法益保護的角度來看,
法益保護的無序是問題的深層次癥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