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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離婚時,下列證據可以證明夫妻關系已經破裂:
1、婚姻關系證明。
2、發生糾紛并已解決或者已辦理離婚手續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等法律文件或者居委會和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
三、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個人財產、家庭共同財產的情況及處理建議。如有債務,提供債權人名稱、地址、貸款用途及處置意見;
4、夫妻間發生爭執,造成打架受傷的,需提供醫院診療記錄、居委會證明、法醫鑒定等。
5、子女情況及撫養子女的意見。
6、對家庭住房及離婚后住房安排的意見;
7、如您認為涉及第三方,請提供第三方的名稱、基本信息以及相關證據、證人姓名、工作單位、地址等。
8、有身體缺陷者,提供法醫鑒定或醫院鑒定。
9、能夠證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實的證明材料。
宣告離婚通常需要三到六個月的時間。發小魯提醒,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裁定。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報請上級領導批準。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理完畢。
《中華人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期六個月;仍需延期的,須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申請離婚沒有冷靜期。申請離婚,應當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開庭審理。離婚冷靜期主要針對協議離婚。有一個月的冷靜期。離婚冷靜期不適用于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有冷靜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