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原告朱某是其母親尹某與前夫所生。1989年1月,尹某帶著兒子與張某結婚。結婚前,三人在司法局簽訂了一份合同,表明尹某與張某已結婚。因為當他老了,需要有人照顧的時候,繼子朱就要負責贍養兩位長輩。一百年后,兩位長輩留下的財產將全部由朱繼承。婚后,朱與兩位長輩住在同一個村子里。張年老多病時,朱氏悉心照顧。2018年3月,張某在朱某家中病逝。朱某及其母親與父親的養女唐某就遺產的處理無法達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父親的遺產。
尹辯稱,他對兒子的說法沒有異議。
唐某辯稱,朱某所依據的繼承遺囑不能依法成立。作為張的養女,她經常在節日期間去看望張,并給張送禮物。她已履行撫養義務,依法享有繼承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房產系張某原房屋拆遷款及個人資金購買。張某父母去世后,張某依法繼承了原來的房屋,且繼承發生在張某與殷某結婚期間。關系存續期間,涉及的財產應視為雙方共同財產。張、尹、朱三人在司法局簽訂的合同內容實質上屬于遺囑繼承。朱某是張某的繼子,已履行贍養義務,應為張某的法定繼承人。1988年2月,張將養女唐的戶口遷至其住址。戶口登記上將唐某登記為其女兒,但唐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他還有其他理由應繼承遺產。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張某名下財產的50%應由原告朱某繼承。
遺囑是根據立遺囑人單方意思表示而能夠產生預期法律后果的單方法律行為。遺囑人立遺囑確定財產繼承后,其他法定繼承人不再享有繼承權。但我國法律也規定,無論財產繼承權如何分配,子女不得在此基礎上拒絕履行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