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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還可以適用于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嗎?此類人員如果沒有參加工傷保險,是否還能認定為工傷?
我們先看一個案例,然后看王律師的分析。
案例來源
案號:冀06行尾20號
案件簡介
王某在工作中突發心臟病,經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王先生去世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經法院判決,確認王某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王某的家人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號稱:經審查,不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受理條件關于《工傷險條例》號實施事宜,現決定不予受理。公認。經行政復議,市政府維持原決定。
王某家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了《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職期間因工作原因發生意外傷害,用人單位已按項目保險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盡管本案公司未按照項目保險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但繳納工傷保險費屬于上述條件下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情況之一。這不是唯一的情況,也不等同于任何情況下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工傷保險條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適用,應在本規定的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對類似案件的答復來確定。
在這種情況下,王有一個特殊的身份,那就是農民工。最高人民法院也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回復了同類請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宜直接對此案作出決定。市政府去維護也是不合適的。
判決撤銷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責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新辦理本案工傷認定申請。
分析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第二條:
“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的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患病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者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職期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是否已按項目參保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辦理《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您認為上述兩個術語應該如何理解?兩個金額之間有什么關系?
上述兩條規定其實已經很明確了,在文字解釋上并沒有任何歧義。王律師總結道:
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職工,可以認定為工傷;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或者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但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以認定為工傷。
第二段其實是強調,如果已經達到或超過年齡,或者已經享受過養老保險待遇,也可以只要參加工傷保險就可以得到認可。工傷。這里最重要的規定是,無論你處于什么狀態,只要你參加了工傷保險,就應該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本案中,人社局僅孤立適用第二款的規定,認為該職工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單位未為其參加工傷保險,故本案不接受。但在申請工傷認定前,法院生效判決已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結合第一段和第二段的脈絡理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理解顯然是錯誤的。是否參加工傷保險不能用來推斷《工傷保險條例》是否適用。
而且,在本文的案件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受理階段就直接決定不予受理,這也是錯誤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工傷鑒定必須提交以下材料:工傷鑒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上述材料的審查應為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只要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形式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就應當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這些材料是否能夠證明關系,需要在具體認定過程中進行實質性審查。
本案中,申請人已提交了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材料,即法院生效判決,已具備工傷認定受理條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受理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而不是受理申請。每個階段都會進行實質性審查,并直接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