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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日23時00分左右,張某、何某通過測試拉車門的方法,在停放在某酒店門口的一輛汽車內,偷走了受害人現金130元;隨后,兩人在一家面館門口,將停在門前的一輛汽車上價值560元的物品偷走。緊接著,一輛停在果汁店附近的車內60元現金被盜。第一種觀點認為其構成盜竊罪。在本案中,張某和何某在三個不同地點從三輛不同的汽車上盜竊了財物。雖然三起盜竊案合計金額未達到立案標準,但應認定為多次盜竊,構成盜竊罪。原因是,根據最高法第三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定,兩年內實施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多次盜竊罪的規定,旨在擴大盜竊罪的處罰范圍。因此,對多次盜竊的解釋不應過于嚴格。一方面,張某、何某的三起盜竊行為符合盜竊罪的行為特征。另一方面,“次”應該根據客觀行為來確定,而不是根據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來確定。基于一般犯罪不能簡單認為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多次行為,也不會認定為多次行為。應該從行為本身來看。每個行為都是可獨立評估的盜竊行為。本案中,張某、何某雖有一個犯罪意圖,卻在三個不同地點實施了三輛不同汽車的盜竊案。即盜竊行為地點不同、盜竊對象不同,符合多次盜竊的標準。應當構成盜竊罪。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構成盜竊罪。本案中,張某、何某雖然在三個不同地點從三輛不同汽車上盜竊財物3次,但張某、何某基于一項犯罪行為,是故意、連續盜竊行為。時間和空間間隔是連續的,并且重復了多次。動作自然意義上的奇異行為非常相似,只是時間和空間間隔較長,且幾種行為的整體性強于其獨立性。因此,規范意義上的若干獨立行為應被視為自然意義上的整體行為,并被認定為“一次”;而且,三起盜竊罪合計金額未達到立案標準,故張某、何某不構成盜竊罪。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判斷標準應該是犯罪意圖與時間是否相同或連續,空間是否相對統一,對象是否相對相同。本案中,張某、何某連續實施三起盜竊案。連環盜竊狀態是盜竊犯罪中常見、多發的狀態。行為人的行為是多次犯罪還是一次連續犯罪,應當結合犯罪意圖的產生、犯罪對象的選擇、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綜合分析認定。是否事先有繼續實施同種犯罪的計劃,或者實施一項行為后,暫時打算實施下一步行為,或者只要符合條件,就具有實施特定犯罪的意圖,只要滿足行為持續的客觀條件,一般就可以推定犯罪將會持續。有持續的意圖。本案中,張某、何某連續3次在3個不同地點從3輛不同的汽車上盜竊財物。從主觀上看,他們具有總體意向性或總體意向。因此,司法認定多次盜竊中的“一次”還是“多次”,應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充分考慮行為人盜竊犯罪意圖的產生、盜竊行為與盜竊行為的聯系。犯罪意圖,以及犯罪意圖對行為的影響。統治程度。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第一種觀點認為其構成盜竊罪,并沒有根據行為人犯罪意圖的產生、發展、演變來作出判斷。這顯然是一種客觀歸咎,違反了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
此外,張某、何某還試圖拉開停在路邊的車輛車門,并從停在酒店門口、面館門口、果汁店附近的三輛車上盜竊受害人的財物。客觀地說,這種行為是持續的。行為是同質的,時間和空間間隔是連續的。更多精彩內容請在各大應用市場下載“大武漢”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