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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協議是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能夠明確約定夫妻財產歸屬的協議。具體規定為《民法總則》第《民法典》條第1065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單獨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之間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產生影響。具有法律約束力。”
顧名思義,夫妻財產協議最重要的內容就是明確財產的歸屬。下面簡單介紹一下。如果讀者有相關需求,我們可以提供基本模板。如果讀者財產情況復雜或者婚姻狀況復雜,需要定制協議,可以私信或者打電話。
1.說明雙方基本身份信息及婚姻信息
這一點在協議中非常重要,代表了雙方的情感基礎,也是簽訂本協議的法律依據。
2.夫妻財產協議必須明確財產的處理方式。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可以就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作出約定。
1、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人占一半;
2、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全部歸一方所有;
3、可以約定婚后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
4、雙方可以約定婚前、婚后財產按照具體比例分割。這種協議方式常見于買房時父母雙方出資,但出資數額不同。男女雙方可以選擇約定父母出資所占房屋的比例;
5、還可以處理未來可能產生的財產。比如約定未來通過股票期權獲得的營業收入歸一方所有,又比如未來各方收到的工資歸對方所有。
3、夫妻財產協議中盡量避免提及“離婚”二字。
離婚屬于個人自由。夫妻財產協議中提及離婚的,可能會被視為無效離婚協議,因當事人未辦理離婚登記而無效。
4、夫妻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嗎?
這也是常見的夫妻財產協議問題。
北京律師秦嘉澤團隊的建議是區分公證協議的使用條件。
在公證情況下,公證員對協議的審查比較嚴格,因此公證員會對協議的格式和內容有要求。這就導致當事人在公證過程中往往無法就某些具體條款達成一致。
但如果涉及雙方的海外財產,最好對協議進行公證。由于該協議純為中文,雙方簽署后涉及的海外財產糾紛很可能需要在海外法院處理。此時,一方當事人后悔并否認簽署婚姻協議,并申請對協議進行票據鑒定。然而,中國文件在國外機構處理起來非常困難。很難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