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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部分
案件基本事實
被告李依依誤撥原告李依嘉電話,兩人在電話中發生爭執。2021年6月9日21時10分左右,在高青縣大觀園北端“AK服裝店”門口,被告人李某義與原告李某甲見面。被告李B毆打原告,隨后正在隔壁天七臺球館打球的被告連某過來,與被告李B一起毆打原告。原告受傷,住院7天后出院。醫藥費他花了4000多元。隨后,公安機關對兩名被告人實施拘留并處以罰款。事后,兩被告均未賠償原告的各種損失。現,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一、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李某佳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交通費用。住院伙食補貼等共計.26元;2、請求裁定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人李某乙辯稱:“在大觀園一家服裝店前,因我之前給原告打電話,原告罵了我。見面后,我讓原告過來,問他為什么罵我。原告說,罵我的是我,我們倆開始罵的時候,我把手放在原告的肩膀上,抱住了原告,原告用手掐住我的脖子,原告又推了我,我就開始打架了。摔倒在地。當時我并沒有摔倒在地。當時,連正要打架時,原告踢了連的腿,連也打了原告。斯并沒有“什么都做,只是開始打架。后來,原告的目標報了警,原告被送往醫院。”
被告連某辯稱:“被告李某的說法屬實,我和原告同時打了起來,我打起來了,原告罵我、推我,我也打了原告,原告也打了我。當時“當時,我的胳膊腫了。那天晚上我喝了一些酒,所以具體細節我記不太清楚了。我記得是原告先罵了我,然后我就采取了行動。西某沒有參與。”
被告人斯辯稱:“被告人李乙、連某的供述屬實,我當時在服裝店玩耍,看到他們打架,我去制止打斗,沒有采取行動。”
第02部分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1、2021年6月9日,原告與三被告在高青縣大觀園北端一家服裝店門口發生糾紛。隨后,原告住院7天,共花費醫療費4712.26元。高青縣人民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顯示出院后休息10天。
2、2021年8月6日,高青縣公安局分別作出高工字[20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李某義行政拘留九日。并處罰款400元,李佳被處200元行政處罰,連某被拘留八日,并罰款300元。
第03部分
裁判結果
一、被告李B賠償原告李A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貼等共計3904.41元,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判斷。
2、被告連某賠償原告李某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貼等共計2342.64元,并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這個判斷。
三、駁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被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第04部分
裁判要點
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到法律嚴格保護。公民因過錯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05部分
案例解讀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侵權案件,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民事侵權責任原則,二是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第一個問題: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應當以過錯作為行為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過錯責任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即誰主張誰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在訴訟中,原告必須對其主張承擔全部舉證責任。證據不足或者無法證明的,原告將依法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是故障原理適用的典型案例。
2、無過錯責任原則。《民法典》第1166條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例如,提供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也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3、過錯推定原則。《民法典》第1165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且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例如,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將按過錯推定承擔責任。過錯責任推定也適用于高處墜落物體造成的傷害。
4、公平、負責的原則。根據《民法典》第1186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的,損失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由雙方共同承擔。”例如,衡平法責任原則適用于受益人對受害人的正義行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二個問題:
一、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治療和治療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貼等合理費用。恢復。以及因失去工作而失去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補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侵犯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根據《民法典》第1182條的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并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遭受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侵權人對賠償數額意見不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3、人身權益受到侵害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民法典》第1183條的規定,自然人人身權益受到侵害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犯對自然人具有個人意義的特定客體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本案系一般侵權案件。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應當適用過錯原則。由于公安機關已對相關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且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法院根據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相關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事故各方責任劃分。本案中,原告主張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等均屬于人身傷害賠償的合理費用,法院依法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