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2021年3月12日,劉大姐去一家羊雜店上班。她的工作是在后廳當雜工,每月底薪3000元,獎金200元至500元。期間,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22年1月18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規定:月基本工資3000元,次月15日發放上個月工資和獎金,獎金200元至500元不等;合同期為2021年3月12日至2022年1月25日,或至工作結束為止。勞動合同簽訂日期為2021年3月26日。劉姐將在羊雜店工作至2022年1月20日。
隨后,雙方發生勞動糾紛。2022年1月29日,劉大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022年3月3日,仲裁裁決駁回劉姐的請求。劉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書面勞動合同簽訂前的雙倍工資元。的補充)。
劉大姐認為,她于2021年3月12日開始在哈吉斯店上班,直到2022年1月18日,哈吉斯店才與劉大姐簽訂補充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哈吉斯店提前準備好的。格式合同免除我的法律責任并排除我的權利。同時,還有補充簽名。不符合法律規定自聘用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合同的,屬于無效合同。
羊雜店并不認同劉姐的說法。那么,劉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是否應該支付雙倍呢?
法院認為:
1、劉大姐于2021年3月12日到羊雜店上班,雙方直至2022年1月18日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表達。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合同合法有效。羊雜店是具有獨立作業權的合格實體,劉大姐是具有勞動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勞動者。雖然劉姐聲稱涉案《勞動合同書》是哈吉斯店事先準備好的格式合同,但她對合同條款并不知情。仔細看,但劉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預見到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的法律后果,而涉及《勞動合同書》的案件并不涉及用人單位免除法律責任、排除工人的權利。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書》合法有效。
2、《勞動合同法》號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兩倍工資雇員的月薪。案件涉及《勞動合同書》,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2021年3月12日至2022年1月25日。雖然實際簽約時間為2022年1月20日,但簽約時間為2021年3月26日,劉姐對重新簽字的行為沒有異議,應當認為重新簽字的行為是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應視為從頭開始簽訂勞動合同,因為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期間已經涵蓋了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因此可視為劉大姐對依法應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確認,因此,在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書》補充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劉大姐主張羊雜商店應支付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最終駁回了劉姐的訴訟。
點評:與員工重新簽訂或補簽勞動合同時,員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實踐中,員工的訴求往往被駁回,理由是該行為代表了雙方的真實意思,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但也有一些員工的請求被駁回的情況。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后續行為不能彌補違法事實。而且,如果員工在未簽訂書面合同期間發生工傷或其他事故,也不利于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因此應支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