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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麗和小趙相識、相戀、結婚。小兩口在蘇州并肩打工,積蓄不多。眼看著兒子就要出生了,他們想一起買一套房子,有一個穩定的家。父母雙方都想支持自己的孩子。沈婆婆給小麗轉了60萬元,并注明了“房款”。此后,她每個月都會轉給兒子約6600元,幫助償還貸款。所購買的房屋登記為小李和小趙共同所有。沒想到,兒子和兒媳婦的關系卻變紅,開始離婚。沉某實在想不通,希望小兩口能過上好日子,但花的錢卻被浪費了,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97萬多元的購房款。對于沉某的申訴,其兒子小趙沒有異議,并表示已寫信確認貸款事宜。小李認為,這97萬多元是贈與,雙方并沒有約定貸款。買房時父母雙方均提供經濟支持。沉先生還在微信聊天中表示,房款由他承擔。現在我與小趙的關系已經破裂,我主張這是一筆借款,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訴訟。法院裁定,啟東市法院認為,小趙出具的信件不能證明涉案款項為借款。另外,根據沉某提供的轉讓交易明細,他在2016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間曾多次向小趙進行過轉賬,現僅提取部分相應住房貸款并索取貸款,并要求小李、小趙雙方共同歸還,且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該貸款是雙方同意的。據小麗提供的家庭微信群聊內容,沉某說,“你還記得我買房時的要求嗎?我們會付錢、還貸款。要求是你好好工作、好好生活”……”可見,買房的初衷是他自愿給小李和小趙買了房子,還了房貸。這種投資行為更多地體現了對自己孩子的關愛,是一種送禮行為。沉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就涉案款項建立了借貸協議,故判決駁回沉某的訴訟。沉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南通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律條文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按協議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原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例外情況是那些被確定為僅屬于一方的財產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