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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判斷該學生是一個什么樣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然后判斷學校是否存在失責。如果學校沒有盡到責任,毫無疑問學校要承擔責任。如果沒有失責,將根據學生的身份來確定。如果該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一般會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夠證明已履行了責任;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僅在未盡到責任的情況下承擔責任。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1、按我國規定《民法典》。2、校園暴力造成死亡的責任有哪些?按我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有受過教育的或管理責任將不被追究。
.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人身傷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校園暴力造成死亡,我們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刑法》
一、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必要時,也可能被政府拘留。
2、第二十條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保護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免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嚴重損害的,依法負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實施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分子傷亡的,不構成防衛過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負責任的。
三、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5.第292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人聚集打架的;
人數眾多、聚集斗毆、規模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在公共場所、交通要道聚眾斗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4)收集武器進行戰斗。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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