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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首次招用勞動者時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評估勞動者是否符合用工條件的時期,勞動者也評估用人單位是否符合其求職要求的時期。這是雙方的雙向選擇過程。
勞動者雖然處于試用期,但此時不能被視為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順利通過試用期考核并轉為正式員工后,方可劃為正式員工。但事實上,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均受勞動法規的保護和限制。
有的企業以工人剛加入企業當“學徒”為由,同意試用期內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少數企業甚至同意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合法嗎?
用人單位可以任意約定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工資嗎?
試用期不等于“自由期”。試用期工資有法定標準。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僅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有關,還與員工的崗位和合同工資掛鉤。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雇主所在地的標準。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雇主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收費標準。
可見,如果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工資不符合法定標準,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未支付足額勞動報酬為由主張強制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作為企業主或人力資源從業者,一定要熟悉勞動法規的相關知識,避免給企業挖坑,規避用工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