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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深圳市作為我國首個個體批量生產試點地區,下發《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這項規定將于2021年3月1日起實施。這也意味著,在深圳試點后,將推廣到全國,影響到所有人,因為申請破產的債務人只有一個,但申請破產的債權人可能有很多。他欠誰的錢。根據規定,個人向法院申請破產后,經過三年的免責審查期,審查期間未發生違反其相關權利限制的行為,審查期滿后,意味著該人所欠的所有債務將全部消失。
近日,胡某因經營的教育培訓機構倒閉,無法清償債務,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胡某進入破產清算豁免期,成為首例個人破產清算案件,也是全國首例法律意義上的“破產者”。已引起廣泛關注。討論的焦點是債務人申請破產后如何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個人破產會成為“老人”逃避債務的手段嗎?
首先,我們要知道法院如何認定個人破產成立。個人破產程序分為三種類型:重整、和解、清算。與有限責任公司破產一樣,甚至更嚴格,重組和和解是挽救手段。法院會判斷個人的社會價值和后期還款能力,力爭讓他承擔全部債務,保證債權人的權利。但如果進入清算階段,根據目前的價值判斷,就意味著債務人必然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缺乏償還能力。例如,債務人的收入和支出必須相對相等。不能說債務人只是等死。破產清算,從而放棄尋求更高職位的權利和機會。原則上,只要不違反《條例》有關試用期的禁止性規定,三年期滿后,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終止試用期。法院作出裁決并批準后,債務人的債務將被免除。
其次,三年檢驗期間債務人的相關權利受到一定限制。只有法院在審查期滿后作出裁決后,他才能恢復權利。三年檢查期,從權力限制到權利恢復,是區分“老債務人”的篩選機制,保護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不成為不愿還款的“老債務人”的滋生地他們的錢。
最后,個人破產清算后,三年檢查期限屆滿,檢查期間不存在違反禁止性規定的情況。債務人的債務依法消滅,不再承擔還款責任。但在審查期間,扣除債務人和受撫養人的合理費用后,超出部分很可能屬于債權人。
結合深圳胡某個人破產案,本案債權人共有8人。目前,其中七人已同意財產豁免計劃。這7人的債權比例達到了90%以上,所以只能說這個案子是接近所有債權人的。大家都接受了這個計劃。也就是說,代表債權人進行破產清算并不意味著法院的裁決就能達到破產的結果。債權人對債務人破產豁免計劃的認可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個人破產清算的實現。因此,在當前個人破產試運行階段,仍需法院、債務人、債權人多方協商,以實現個人債務的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