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案例:某國職工網在工程承攬等方面多次為請托人劉某和提供幫助。2018年1月,劉某珍得知網某買房資金不足,主動以50萬元的價格送給網某。因二人相識多年,在收受劉某和50萬元后,
王某寧一直覺得不好意思。2019年6月,她將之前購買的手鐲送給劉某義的妻子。經鑒定,該手鐲價值12萬元。
分歧意見:對于上述價值12萬元的手鐲是否應從某網受賄金額中扣除,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2018年1月,網某收受劉某歡50萬元時,其受賄行為已完成。將手鐲退還給劉某歡的行為與之前的受賄問題無關,而是兩個獨立事件,無需納入定罪量刑考慮范圍。
第二種意見認為,網某收受賄賂50萬元的行為已經實施完畢,隨后給予劉某手鐲的行為屬于退贓行為,量刑時應當作為情節予以考慮。
第三種意見認為,網某送給劉某手鐲的行為,考慮到未被認定為“掩飾犯罪”,從有利于被調查人的角度出發,應視為受賄數額的折扣。
靜安刑事律師支持第三種意見。行為人的大額報酬是否應從受賄數額中扣除,在理論和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7年發布的“兩高”規定了兩種情況。
一種是“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返還或者交出的不屬于受賄”,另一種是“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后,為自己或者與自己受賄有關的人和事接受調查,為掩蓋犯罪而返還或者交出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但是,既不是“及時”返還,也不是“包庇罪”的大額返還行為,屬于中間空白地帶,不在司法解釋的涵蓋范圍內。在我看來,非被動的大額獎勵通常應從賄賂金額中扣除,原因如下:
符合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主客觀相統一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它要求在分析和判斷行為時,不僅要著眼于客觀行為,還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和真實心態,以確保刑罰的預期效果。
以上述案例為例,分析行賄人的心態:王某寧打心底里想要劉某和50萬元的賄賂,但他覺得赤裸裸地接受劉某和的賄賂不能被吊打,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經過“糾纏”和“猶豫”,他最終選擇送給劉某和一個手鐲作為回報。
形式上有兩個東西,還有一個“說辭”,以防以后被調查。上述心態是大多數大額懸賞案件中行為人最客觀、最真實的心理?;谏鲜鲂睦恚覀兛梢缘贸鰞蓚€結論。首先,回饋是主動和自發的。
它是演員內心自由的選擇;第二,在行為人心目中,返還的手鐲是“賄賂款”的抵消,其對扣除手鐲價值后實際從請托人處獲得的具體利益有清晰的認識。因此,單純從行為人的主觀角度來看,經過復雜的心理活動,
最終,在他心中,他只打算占有財產的部分價值,但無意以占有財產的價值作為回報。從受賄數額中扣除返還的財物更符合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和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大額禮品和賄賂需要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評估
不支持回扣扣除的常見理由是大額回扣與之前收受賄賂無關,兩者應分開評估,但這種觀點值得商榷。除被動返還情形外,行為人返還受托人的有價財物必須以接受受托人所送財物為前提。如果這個條件不存在,
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從常理上講,他不會主動給予請托人貴重財物。因此,回饋行為是由之前的接受行為衍生而來的,兩者不可分割。我們不能人為地、簡單地、機械地把接受和回饋分開,而必須把它們作為一個整體來評價。
不符合證明標準的必然選擇
無論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還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都意味著刑事犯罪具有極高的證明標準。具體到上述案件,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回饋行為不是某個人主觀真實的意愿,而是被動的。
或者“因相關人或事被查處,為掩蓋罪行”,則不能扣除。否則,只要退網禮物的動機相對復雜或無法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結論,因為無法達到刑事證明標準,就必須做出有利于行為人的結論。
特別是在實踐中,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并不像法律條文規定的那樣是明確的、靜態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動態性和復雜性。例如,某個在線禮物的動機可能是擔憂、內疚和好面子等許多復雜因素的混合,并且它在不斷變化。在這種情況下,
由于懸賞行為的客觀存在,應當從刑事證明標準的角度制定“排除法”。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