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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個人工資計算,工資是指受傷職工在事故發生前12個月內每月平均支付的工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規定,計算一次性傷殘津貼的個人工資,是指職工因工遭受意外傷害或者遭受職業病傷害前12個月內平均每月支付的工資計算。疾病。
繳費工資是指參加工傷保險費的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工資。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不自行繳納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根據全體職工工資總額按核定的標準繳納。
全體職工工資總額是指本單位全體職工支付的工資總和。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規定》,職工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津貼補貼、加班工資、各種獎金、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職工工資總額低于所在省、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60%的,繳存工資按照所在省、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的60%確定。上一年度在本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職工;工資總額高于上年省、直轄市、自治區平均工資300%的,繳費工資按照省、市、自治區上年平均工資的300%確定或雇員所在自治區。
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除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省、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00%外,職工實際繳納的工資應當一致其工資標準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但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少發工資,少報職工工資,導致工傷保險基金向職工支付的一次性傷殘津貼低于職工應享受的數額。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請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