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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生殖器上涂毒致性侵男子死亡是否屬正當防衛
6月3日晚,李某上完夜班回來的路上,撞上正在路邊吃燒烤的秦某。秦某看李某是獨自一人,于是趁著酒后膽大,一路尾隨李某至無人的小路上。
秦某趁李某不備,將李某撲倒在路上,任由李某掙扎反抗,秦某依然強制與李某發生了關系,并威脅李某不可申張,否則要她的命。
秦某是這一帶有名的混混,李某很害怕,被性侵兩次后。偷偷在生殖器上涂了毒,并自己服了解藥。后秦某第3次實施性侵犯后,秦某毒發死亡。
針對秦某的死亡,如何判定李某的行為呢?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正當防衛?或者其他?我們來討論下。
若李某第三次在生殖器上涂毒,然后故意勾引秦某,導致秦某被毒死。那么李某明知秦某和自己性交就必然會死亡,而積極追求這一結果的發生,屬于典型的直接故意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
若李某如果事先給予警告,警告對方自己的生殖器已經涂了劇毒,一旦性交就會死亡,如果秦某不信仍執意強奸,那么李某顯然屬處于防衛目的的正當防衛行為,不構成犯罪。
若李某什么都沒做,而是放任秦某強奸自己,則看不出其防衛意圖,李某的行為屬于基于報復心理而采取的投毒殺人,依法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由于情況比較復雜,案發當場又沒有其他人在場,因此需要考慮種種可能性。只有進一步了解當時的情況以及李某的動機后,才能更好地對此案有個公正的判斷。
但不管怎樣后續李某該受到什么樣的判決,秦某強制與李某發生性關系,這一點是違法犯罪行為,屬于強奸行為了。
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可惜的是,秦某還沒有等到法律的判決,卻已經丟失了生命,實在是悲催,或許等待他的并不是死亡。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從上述法律規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可對正當防衛的概念分析如下:
前提條件:存在不法侵害行為。
不法侵害行為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最高檢公布的“阻止非法暴力拆遷”的案例中,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也可以認為是一種不法侵害行為。
時間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是正在進行的、持續的、未結束的。
比如,早兩年轟動一時的“昆山龍哥砍人不成被反殺”事件,龍哥持刀追砍于某,后來刀被于某奪去后,龍哥還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于某的生命安全還是處于危險當中,因此可以認為即便是于某奪刀后,龍哥的不法侵害行為還是沒有結束的。但是,如果于某奪刀反抗后,龍哥已經倒地無法侵害或者放棄侵害了,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于某再繼續砍殺龍哥的話,那就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罪了。
又比如,手機被不法分子搶奪走了,如果通過追趕能夠追回手機的話,也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
對象條件:實施不法侵害的行為人。
正當防衛行為的對象,只能夠是正在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不能夠針對其他第三人。比如,某甲與某乙同行,途中某甲看路邊的某丙不順眼,遂毆打某丙,某乙在旁邊看熱鬧,某丙只能夠針對某甲的侵害行為進行反擊,如反擊行為傷及某乙,那某丙也有可能涉嫌犯罪。
意圖條件: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一般情況下,相互打架斗毆中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不能認為是阻止不法侵害;另外,對于防衛挑撥行為,即故意用語言或者行為等刺激對方攻擊自己再借機反擊的行為,也不屬于是認定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
程度條件: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
反抗不法侵害行為,也需要掌握必要的度,以及不能造成重大損害(如重傷、死亡等)。
筆者曾經處理過一個案子:妹妹與哥哥爭執,妹妹先拿磚頭襲擊哥哥,致哥哥手部淤傷,哥哥力氣比較大,奪走磚頭,并隨手拿起一條鐵管狠狠地打向妹妹腹部,造成妹妹胰臟破裂(重傷二級)。在這個案例中,雖然是妹妹襲擊在先,但是哥哥在反擊的過程中,由于力量比妹妹要大,反擊的強度遠超過妹妹襲擊造成的傷害,超過了防衛的必要限度并且造成了妹妹身體的重大傷害,最終被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并判刑。
特殊情況:針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造成侵害人死亡的,不認為是超出防衛程度和造成重大損害,以正當防衛論。
正當防衛有一種特殊形態叫做“特殊防衛”,又稱作“無限防衛”,意思是在面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之時,所實施的反抗行為,可以不用考慮以上所述一般正當防衛行為所要求的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程度問題,把防衛后果絕對化,以期滿足有效制止嚴重暴力犯罪之需。
當然,實務中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不能機械地套用理論,還需要綜合考慮案件情況,比如實施侵害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侵害行為的嚴重程度、防衛人當時的處境及心理狀態、事件的緊迫危險性、造成的社會影響等,結合普通人的一般認知作出合理的判斷,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
因此,被打了,能否還手?我們每個人都當然可以、且應該要勇敢地對不法侵害行為說“不”,但是必須要注意掌握“還手”的程度,在抵制不法侵害行為的同時也注意不要觸犯法律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