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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金借貸是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某一企業(或部分企業)將其暫時閑置的資金以一定價格轉讓給其他企業的行為。企業資金借貸作為企業間相互財務援助的一種形式,是企業解決短期資金燃眉之急的有效途徑。然而,并非所有企業和企業資金都可以參與借貸活動。參與借貸活動的企業和基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資金拆借的企業必須是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的法人,擁有能夠獨立支配和使用的資金,能夠從事各項經濟決策和各項經濟活動,并享有良好的聲譽社會上;
2、借入資金的企業必須有一定數量的自有資金和實際還款能力,確保按期償還本息。
三、企業貸出的資金必須符合以下來源:
(一)局內各辦事處、公司及所屬企事業單位暫時閑置的自有資金;
(二)本年度未使用的各類專項資金可使用:
(三)暫時閑置的多渠道籌集資金。銀行貸款不得轉貸。
四、企業借用的資金必須用于以下方面:
(一)已獲銀行貸款批準的技術改造和立項項目,企業可在銀行貸款發放前臨時補充貸款;
(二)企業一次性籌集資金有困難時,可以按企業貸款所需自籌資金的10%至30%通過借款資金臨時補充;
(三)企業生產經營急需的短期流動資金;
(四)一些投資少、效率高、見效快的技術改造項目所需資金。企業借入資金的用途應控制在上述范圍內,不得用于長期固定資產投資,更不得再貸款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