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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中你可以自行收集證據,或者如果自己收集不方便,那么你可以申請法院收集,因為在特殊類型的案件中,當事人通常需要自己提供一些具體的行動。例如,證據的收集和提交等。
一、自訴案件證據的收集方式有哪些?
自訴案件的取證方式可以自行收集,或者如果自己不方便收集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收集,因為對于特殊類型的案件,當事人通常需要自己提供一些具體信息。行為方面,例如證據的收集和提交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自訴案件;自訴人在宣判前可以與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根據這篇文章,處理自訴案件有四種方式:
1.調解。
2、當事人自行庭外和解。
3、撤回自訴。
4、判斷。
值得一提的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審理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這是因為,此類案件本來是公訴案件,但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報案、控告后,公安機關未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立案。決定不起訴被告人或仍堅持不起訴被告人。決定起訴,但受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無奈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能進行調解。
二、自訴案件的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提起自訴,可以在法定起訴期限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或者口頭起訴。自訴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即應當準備刑事自訴并向法院提交。但自訴人書寫自訴書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將訴狀制作筆錄并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自訴或者口頭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申訴人。對于已經立案的自訴案件,經審查無犯罪證據的,如不能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勸說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訴訟。但是,自訴人提出新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并再次提起公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代社會,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對自訴案件作出了一些明確的規定。自訴案件可以和解或撤回。畢竟這類案件,通常情節都比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