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如今,工人加入公司時,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中往往包含競業禁止條款。競業限制條款是公司為防止商業秘密隨著員工流動而流向競爭公司而采取的限制措施。性手段。
然而,雖然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但大多數職工對競業限制限制了解不多,甚至在公司未能按照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束手無策”。今天,我們就和大家聊聊“競業限制”。條款生效后,如果公司未按照約定支付賠償金,員工有什么權利?”
我國在對勞動者確立競業限制義務的同時,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目的是平衡勞動者和雇主之間的利益。
競業限制對勞動者自主選擇工作崗位的權利造成了一定的限制,用人單位應當為此提供合理的經濟補償。從法律上講,競業限制生效后,雙方必須按照約定忠實履行。用人單位未支付或者拖欠經濟補償的,視為遲延履行、違約。
對于勞動者來說,無論同時享有抗辯權還是先抗辯權,一方違約并不導致競業限制協議失效,但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約定。
另外,由于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屬于違約行為。此時,雙方簽署的競業限制協議不再對員工產生約束力。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有權終止比賽。業務限制協議。
綜上所述,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后,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協議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享有的主要權利為: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協議并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協議給予經濟補償;員工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