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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工作中被第三人駕駛的車輛撞死,受害人家屬在收到侵權人應賠償的各種損失后,是否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待遇?近日,海陽法院審理了這起涉及雙重賠償的案件。
案件簡介
王某敬是王某喜和宋某蘭的兒子。2017年加入海陽市一家護理中心。2021年12月29日,王某靜在工作時被第三人駕駛的卡車撞倒,意外身亡。海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王某因工傷死亡。
隨后,王某喜、宋某蘭與海陽市某護理中心因工死亡撫恤金發(fā)生糾紛,向海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上訴。海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海陽市某護理中心應支付王某喜、宋某蘭喪葬補助費.02元,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費元,并支付王某喜、宋某蘭喪葬補助費元。穆蘭自2022年1月起每月領取876,680元。奚、宋蘭每月領取撫恤金1,205.90元,直至王喜、宋蘭死亡或出現其他法定終止條件為止。
海陽市某維修中心對這一仲裁裁決表示不滿,認為王某靜的死亡是因涉及第三人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根據民法相關規(guī)定,造成事故的車輛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并且基于人身損害賠償“損失賠償”的原則,王某喜、宋某蘭不應重復獲得賠償。因此,遂向海陽市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海陽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工傷與侵權行為同時發(fā)生時,用人單位應當如何對勞動者工傷進行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職工因工受傷后,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應當享受相關工傷待遇,但不得享受雙倍工傷賠償——相關傷害醫(yī)療費用。還查明,海陽市某護理中心未為王某靜設立社會保險賬戶,也未繳納工傷保險。因此,確定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王某靜的親屬王某喜、宋某蘭支付工資。成本。
2022年10月28日,海陽市法院判決海陽市某護理中心自判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王某希、宋某蘭支付喪葬補助費.02元、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費元。的判斷。自2022年1月起,按月分別向王某喜、宋某蘭發(fā)放贍養(yǎng)親屬養(yǎng)老金1205.90元/月。計算標準將隨著國家政策的調整而調整,直至王某喜、宋某蘭死亡或其他法定終止條件為止。當它出現時停止。
后海洋市某護理中心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已生效。
法官陳述
工傷保險與民事侵權賠償性質不同,兩者不能混合或相互替代。由于工傷保險費是由用人單位而不是侵權第三方支付的,因此不能免除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從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金中接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義務。受傷的員工。
據此,工傷職工除工傷醫(yī)療費外,還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獲得民事侵權賠償。受傷員工不會因受傷員工先從一方獲得賠償或者實際損失已由另一方全部或部分賠償而獲得免除或減輕。責任。
法律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公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費、扶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費:喪葬補貼6個月協調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扶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給因職工因公死亡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月加收10%。每位扶養(yǎng)親屬核定的撫恤金總額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贍養(yǎng)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guī)定;一次性工亡給付標準為上一年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繳納費用。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本條例所稱個人工資,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yè)病前十二個月內支付的平均月工資。如果您的工資高于協調區(qū)員工平均工資300%,則按協調區(qū)員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如果您的工資低于協調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60%,則按協調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職工因第三人原因遭受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備案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資助,但由第三人支付的醫(yī)療費用除外。評委:于明翠
法官助理:張翠菊
案例作者:蔣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