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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我正在和一個律師朋友交流。他感慨地說:“現在監委力量強大了,職務犯罪案件辯護越來越困難,檢察院強力推進認罪認罰,審判階段刑事辯護全覆蓋。”刑事辯護還能做什么?”?”
我答:刑事辯護就像中醫,易學難精。想學中醫,只要看幾本醫書、藥書,似乎就能對癥下藥。不過能不能治病我就不知道了,也不一定能治死人。
如果你想學習刑事辯護,就看看《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然后熟悉一下辦案流程。看來可以從事刑事辯護工作了。但很難說是否是有效抗辯,而且可能對當事人不利。
今年3月份,我受理了一個上訴案件。一審時,委托人親屬聘請的辯護律師提交了不應提交的證據。結果,法院最終根據這些證據認定委托人實施了犯罪行為。這樣的辯護律師和江湖醫生虐待別人有什么區別?
事實上,中醫是一門非常先進的醫學,它的理論來源——《黃帝內經》——是一部非常偉大的經典。《黃帝內經》該書自成書以來,后人不斷闡釋,但從未被超越、修訂或補充。事實上,古往今來,能夠真正完全理解這部經典的人屈指可數。不過,只要你真正理解了其中的一些內容,你的醫術就會得到很大的提高。
我知道社會上真正認可中醫的人可能不多,但以我個人的經歷來看,中醫確實有效,而且省錢。詳情請參閱《中醫是一門利國利民的好醫學!》。
為什么刑事辯護不是這樣呢?一旦你真正熟練了,它確實會有效,你就能為你的客戶創造價值。
我認為,刑事辯護方面可以做的工作還有很多!無非三點:
1.提供刑事辯護服務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如下:
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犯罪情節較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和被告。
也就是說,辯護律師一般可以做到以下幾點:首先判斷案件是有罪案件還是無罪案件。如果是無罪案件,可以考慮無罪辯護;如果是有罪案件,則考慮從寬或者無罪。對減輕犯罪行為進行辯護,然后根據辯護目的提出相關意見并提供相關材料。此外,還要依法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比如,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時,我們要幫助當事人提出投訴、指控。
當然,理論上就是這么簡單,但要想能夠靈活地實踐,達到有效的防御,確實需要處理大量的案件,經過長期的積累才能夠做到。舒適。因此,刑事辯護易學難精。因為要達到熟練的程度,需要長期的實踐,不斷的總結,不斷的提高,也需要理解。
1997年大學畢業后,我進入檢察院,開始辦理刑事案件,包括偵查、批準逮捕、公訴等工作。我從2005年開始從事律師工作已經18年多了,前九年主要辦理刑事案件,后九年只辦理刑事案件。可以說,經過20多年的積累,近年來我們對刑事辯護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
如果你說看一些法律、熟悉一些程序就可以做好刑事辯護,那么你就認為刑事辯護太簡單了。可以說,有這種想法的人根本就沒有碰過刑事辯護的門。
2、安撫當事人
安撫委托人是一項非常必要的工作,但卻是很多辯護律師常常忽視的一項工作。有些律師在會面中談完案件后就匆匆離開,根本無意做任何安撫委托人的事情。
事實上,當事人被關押在看守所時,感到孤獨、害怕、無助、焦慮。每隔一段時間,就需要有人開導他、安慰他、鼓勵他,開導他放下思想包袱,安慰他孤獨的心靈,鼓勵他對未來的信心。
在我的執業過程中,我曾為很多廳級官員辯護過。這些客戶曾擔任過領導干部,能力強、水平高。在他們眼里,普通律師不喜歡他們。然而,當我來見他們時,他們真的很喜歡。
開會的時候,我可以先讓他們哭,然后讓他們笑,也可以先讓他們笑,然后讓他們哭。當然,在采訪結束時,我總是讓他們高興地離開采訪室。他們對我的總體感覺是“見面太晚了”。
事實上,我無法向他們做出承諾,也無法保證案件的結果,而且他們都知道自己至少會被判十年有期徒刑。正如一位客戶所說:“何律師,我知道自己以后會被判十幾年,但每次見到你,和你聊天,我都很開心,非常感謝你!”
因此,安撫有關方面的工作非常重要。然而,并不是任何律師都能做好這項工作。
這或許也是我必須親自辦案的原因之一。
3、保護委托人(當事人親屬)
在某些案件中,尤其是對抗性較強的案件,當事人親屬往往有阻撓作證的沖動。這時,辯護律師必須及時提醒犯罪風險,勸阻當事人親屬不要再胡思亂想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因為當事人的親屬往往不知道有犯罪的可能。
妨礙作證罪是什么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有期徒刑。以下是監禁期限。”
當事人的親屬用財物賄賂證人,使證人不作證或者指使證人作偽證的,可能構成妨礙作證罪。一旦調查完畢,他可能會被判處三年左右的監禁。
一些菜鳥刑辯律師可能會在不經意間泄露重要的案件事實。如果當事人親屬知道這些案件的事實,難免會有與證人串通的沖動。雖然他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這種行為是絕對不能接受的。因為這樣做不僅會帶來刑事風險,還可能對當事人造成損害。
我記得2016年,我為一家公司的CEO辦理了一起賄賂案。一位政府官員向某位總統借錢買房子。后來,當官員覺得可能會提起訴訟時,他找到某位總統招供,并寫了一份補充欠條。我認為,如果沒有串通供述,可能還是會被認定為借貸關系。一旦有串通供述,肯定會被認定為受賄罪。辦案人員深信:如果他們沒有行賄、受賄,為什么會招供呢?
同樣,證人串通一旦被發現,對當事人來說肯定會更加不利。也就是說,事情原本可能對當事人有利,但一旦證據串通,就會被發現對當事人不利。
因此,我們在保護當事人親屬的同時,實際上也是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兩者之間并不矛盾。
除了以上三點之外,刑事辯護還有很多工作可以做。以后有機會的話我們再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