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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男女雙方已按照第《離婚協議》號協議將財產轉移至女方個人名下。從法律角度來說,即使男方母親可以撤銷與男方的贈與合同,她也無法撤銷《離婚協議》。根據法律規定,她只能根據解除合同的后果主張相應的權利,而不能請求法院判令過戶到女方名下。該財產將恢復其原來的名稱。
此案的特殊之處在于,男女離婚后不到半個月就再婚了。看得出來,兩人的“假離婚”是有目的的。兩人的婚姻關系實際上并沒有結束,仍然是情侶關系。最終,法院支持了男孩母親恢復登記的請求。
從本案也可以看出,法官在作出判決時不會完全機械地適用法律。他們還將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和案件的特殊情況,突破現有法律規定做出判斷,以實現實質性公正。就本案而言,男方對母親不孝是本案證據可以證明的事實,而女方并沒有為房子付出任何代價。法院恢復房屋登記不會給女方造成實際損失。因此,法院的判決實際上達到了實質公正的效果。
本案是一起特殊情況的案件。如果正常夫妻離婚,父母贈與的財產同意歸對方所有并已轉移,即使符合撤銷贈與的條件,法院也不一定支持恢復登記的請求。
案件簡介:
何姐和張軍是母子關系,張軍和陳莉是夫妻關系。
2017年6月,何大梅與張軍簽訂了一份《協議》的合同,上傳:“好美家園19號1號門404室;何大梅擁有房產,兒子張軍要求過戶到自己名下經過討論決定,母親沒有其他財產,居住權要求持續一百年,母親不能有任何借口搬走或賣掉房子,如果我有任何疾病或以后的生活問題,兒子張軍會照顧我,如果我沒有錢看病,我就賣掉房子治病養老。關于張軍的貸款,現在母親會還的一兩年后,她會自己償還。”
2017年6月26日,張軍與陳莉登記離婚。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約定,涉案房屋屬于陳麗、張軍,住房問題由其自行解決。2017年7月19日,陳莉與張軍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17年7月20日,涉案房屋權屬登記由張軍變更為陳莉名下。
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6日,何大梅因涉案房屋住房問題與張軍多次發生矛盾,并多次報警。
一審法院觀點
根據法律規定,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贈與人可以解除贈與合同。本案中,何大梅與張軍于2017年6月簽訂的贈與合同中,向張軍附加了“張軍將保障何大梅的生存權”、“張軍將照顧何大梅的生活、醫療等義務”。養老金”。盡管張軍聲稱自己已履行了對何大梅的孝順和贍養義務,但其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上述主張。
相反,根據何大梅提供的警方記錄,至少在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6日期間,張軍多次擾亂何大梅在涉案房屋內平靜生活的權利。據此,足以認定張軍未履行贈與合同所附義務,何大梅可以依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撤銷權人撤銷捐贈的,可以請求受贈人返還捐贈財產。
據此,張軍應將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歸還給何大梅。陳莉在沒有支付任何對價的情況下,從張軍手中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因此,何大梅要求陳力將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恢復到何大梅名下。這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意見
《協議》明確規定:“……經過討論,決定母親不擁有任何其他房產,并要求獲得一百年的居住權。母親不能有任何借口搬出或出售房子,以后有什么疾病、生活問題,都由張軍照顧……”上述協議中有兩個關鍵點:一是母親何大梅直至去世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她沒有理由搬出或出售該房屋;二是兒子拿走了涉案房屋。照顧她的日常生活和醫療。
對此,審查是否滿足上述附加條件:關于第一點,各方當事人對何大梅已不再居住于涉案房屋且該房屋為陳某出租的事實均無異議。李。關于第二點,何大梅年事已高,多病,離異喪偶。這是她需要孩子陪伴和照顧的時候。但根據案件事實和警方記錄,何大梅在立案前夕,即2020年3月和2020年4月,曾七次報警,理由是張軍、陳麗干擾她。住宅。雙方的矛盾已經超出了家庭生活中正常的摩擦程度。
在二審訴訟中,考慮到本案屬于親生母子糾紛的特點,本院希望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希望能夠和平解決,恢復家庭關系。但何大梅明確表示,她對唯一的兒子張軍非常失望,不同意調解。希望法庭判決。雙方感情出現明顯裂痕,張軍也未能履行照顧好母親的承諾。因此,本院認為,張軍未履行與何大梅達成的協議所附條件,何大梅作為捐贈人有權撤銷捐贈協議。
索引案例:津03民中69號,以上姓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