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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斌:重大詐騙、經濟犯罪案件律師,光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詐騙辯護研究中心主任——力求在詐騙犯罪、經濟犯罪案件辯護領域達到最高的專業水平,避免有罪嫌疑,是一個國家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理念與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同等重要。縱觀司法實踐中的無罪案件,大部分無罪判決都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因而作出無罪判決。這自然是疑罪觀念的深刻體現。但在司法審判中,在無罪嫌疑的情況下全面落實法治理念還存在一定困難。更多的案例表明,正如吳丹紅教授所說:只有公訴人和檢察院充分認定被告人沒有犯罪事實,才有可能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認罪。僅憑法律提供的證據不足而無法真正“證明犯罪”的方式確認其無罪。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涉嫌未實施犯罪,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項“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適當決定。決定起訴?!本唧w來說,根據《高檢規則》號第三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據不足,不適宜起訴的條件:構成犯罪的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證明的;定罪所依據的證據存疑,無法查證的;有罪的。定罪所依據的證據、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差距,不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有其他可能性,不能予以裁定的。根據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不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識的。法庭階段的排除嫌疑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3)款“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據證據不足和涉嫌犯罪的情況,應當判處無罪”。無法成立?!本唧w判斷是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否消除合理懷疑,需要按照《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八邪讣牧啃潭急仨氈刈C據、重調查研究,不能掉以輕心。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才能確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并處罰;如果被告人沒有供述,證據確實、充分,就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并處罰金。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定罪量刑。事實都是有證據證明的;定案證據經法定程序核實屬實;結合整個案件的證據,消除對認定事實的合理懷疑。”通俗地說,證據必須可靠、充分,至少要滿足以下兩點:1、證據齊全。2、證據之間不存在矛盾,是指證據之間不存在矛盾,且數量相當。相互一致,得出的結論具有唯一性,這是排除合理懷疑原則的具體體現,但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件都體現為有罪證據的片面組合,形成證據鏈。無罪和輕微犯罪的證據鏈難以消除合理懷疑,也很難得出唯一的結論,犯罪加重無疑原則自然是與犯罪加重無疑原則相反的?;具壿嬍牵耗阌凶锏南右沙潭群芨?,除非有確鑿、充分的證據證明你無罪或者司法人員確信你無罪。
否則,如果證據、事實存疑,不良后果將歸咎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很容易被理解為詭辯和掩飾,主觀性極強,惡毒十足。在這種情況下,法治國家的無罪推定原則就變異為有罪推定原則。這種做法看似有著嚴密的法律網絡,但有時卻會錯誤地“傷害”無辜群眾,縱容真正的犯罪分子。比如湖北佘祥林案,在真兇被繩之以法、佘案翻案之前,我們就面臨這樣的問題。最后,我們來說一下涉嫌犯罪的寬大處理。由于司法實踐的復雜性,涉嫌犯罪從寬處理的案例也時有出現。從輕處罰是從輕處罰與從輕處罰之間的權衡,是一種妥協。雖然距離擺脫罪名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已經比罪名嚴重了要好得多了。是否應該因涉嫌有罪而無罪釋放、因涉嫌有罪而受委屈、或因涉嫌有罪而加重處罰?在刑事司法實踐中,這不僅是一個價值選擇的問題,更是一個權衡各種利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