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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舉報、揭發他人犯罪,構成立功表現的,一般依法從寬處罰;構成犯罪的,一般應當依法從輕處罰。第一:揭露“他人”的罪行。1、認定共同犯罪時,所揭露的必須是共犯所實施的共同犯罪以外的無關犯罪。比如犯罪中其他被告人的逃跑路線、事先約定或告知的藏匿地點等,不屬于立功行為,因為這部分是必須交代的部分。2.如果被告人提供同案被告人隱瞞的有關機關未掌握或者有關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線索,有關機關據此逮捕同案被告人的,應當視為協助抓獲同案被告人,并構成立功。例如,被告人當場辨認并指認了同案被告人,并將同案被告人抓獲。被告人帶領公安人員將同案被告人抓獲。被告提供了同案被告的聯系方式,并按要求聯系對方,從而抓獲了同案被告。第二:犯罪分子揭發他人對他實施犯罪行為。如果一名婦女因搶劫被捕并報告自己被一名男子強奸,這應該被視為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