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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近日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號(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農民工拖欠工資問題。為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按時足額拿到工資,《條例》從落實主體責任、規范工資支付行為、明確工資結算責任、細化治理等方面對農民工進行保障重點領域措施,強化監管手段。制定了向工人支付工資的規定。
一是落實用人單位主體責任,細化部門監管職責。堅持市場主體責任、政府依法監管、協調社會監督,壓實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和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強舉報投訴,實現多黨共治。
二是規范工資支付行為,堅持源頭管理。明確工資應當以銀行轉賬或現金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并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保存不少于3年。
三是明確工資結算責任,實行全程監管。在規定用人單位是工資結算責任主體的基礎上,明確了無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使用非法派遣農民工、轉包工作任務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結算責任。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必須到位,建設單位不得墊付建設資金。對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地方,將酌情約談政府和部門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將給予處罰。
四是細化工程建設領域的專項規定。規定了工程資金支付擔保、勞務費與工程資金分賬、工資專戶、實名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工資支付、工資存款等制度。
五是強化監管措施,確保工資支付。明確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權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查詢有關單位的財務賬戶、房產、車輛等;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新規解讀:
拖欠農民工工資逾期不付,
將加付五成以上賠償金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長王振江介紹,按照《條例》的規定,對違反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即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支付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應繳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額外補償;涉嫌構成拒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工資、未編制、保存工資支付臺賬、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變相扣押、扣押用于支付工資的社保卡、銀行卡等違法行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罰款,并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同時,《條例》建設總承包單位未按要求開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未按要求存放工資存款或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務實名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未依法為工程款支付提供擔保,未按照約定足額、及時分配勞務費用,施工單位或者建筑總承包單位拒絕或者無法提供工程建設合同、農民工工資專戶等相關信息的,限期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以下罰款對責令項目停工、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違法行為,處以10萬元罰款。
李克強總理指出,拖欠政府投資項目農民工工資的行為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必須堅決制止。他要求,各地要把政府投資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治理重點,明確責任、限期清欠,突出問題要向社會公開。予以揭發,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責任并予以處罰。
此次發布的《條例》也明確了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的責任。王振江解釋說,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未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條例》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追究。批準并責令限期清繳欠款;到期后將不再付款。約談有關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通知約談地方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分。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還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違反規定,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建設單位負責人還必須進行面試并作為績效考核、薪酬分配、績效評價、優先選拔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明確法律責任,構建共治體系
“《條例》的制定,是對近年來處理拖欠工資成功經驗的制度完善,是依法處理拖欠工資的重要體現和制度保障,開啟了依法處理拖欠工資的新階段。”法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張義全說。
據介紹,過去,保護工資報酬權益的相關執法依據分散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在執法實踐中,各地普遍反映相關法律法規原則性較強,操作上難以把握;在拖欠工資的工程建設領域,由于經常涉及工程款糾紛,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很難解決拖欠工資問題。主體作出有效認定,一定程度上影響拖欠工資問題的及時有效解決。
“《規定》是對各類工資保障制度的整合、定型和法制化,為杜絕工資拖欠的目標提供了制度支撐和法律保障。”張益全說。多年來,打擊拖欠工資成效顯著,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高發現象得到明顯遏制。但由于一些行業生產組織方式長期不規范,源頭建設資金不足,拖欠工資處理措施不夠剛性,用人單位、地方政府和企業主體責任沒有落實到位。部門監管職責不明確,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問題反復解決。
條例橫向縱向整合責任,明確地方政府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用人單位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