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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我們借款時,借款人和貸款人都要簽訂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間的貸款和銀行貸款是常見的借款類型。那么,支付預付款是否就意味著合同成立呢?
支付預付款是否就意味著合同成立?
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流動資金的不足。預付款不具有保證債務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成立。收到預付款的一方違約的,只需返還收到的金額,不需要雙倍返還。此外,法律對預付款的使用也有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不得在合同交易中任意設定預付款項,但對保證金則無此限制。
預付款的特征:
1、預付款金額無限制;
2、預付款是主合同付款的一部分。雙方就預付款達成的協議屬于承諾,并不需要實際交付作為其有效性的要求;
3、預付款為預付部分價款,仍具有清算性質;
4、預付款不具有雙向或單向擔保的效力。因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而終止合同的,預付款應當退還。雙方的違約責任由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條款確定。如果沒有約定違約責任,一般不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保證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押金應當用于支付或者追回。支付定金方未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到保證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保證金。
第九十條押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應當在存款合同中約定存款支付期限。定金合同自實際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保證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