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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只有一份財產,但申請執行的人卻很多。這是實踐中常見的情況。本文將從法律角度闡述法院如何處理這種情況。
這里我們需要區分具體情況來判斷。為了讓讀者更好地理解,我們將分別舉例說明。
在第一種情況下,如果房產有擔保,那么擔保人將優先獲得房屋拍賣收益。例如,小王、小張各借給小吳100萬元。小王和小吳辦理了該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隨后,小吳未能償還貸款。小王、小張均提起訴訟及執行程序。最后,房產以150萬元拍賣,小王因為抵押可以拿走100萬元,小張只能拿走50萬元。
如果小王和小張在借款100萬元時都登記了該房產抵押,則先登記的人先受償。比如小王是2021年1月1日注冊的,小張是2021年1月1日注冊的,注冊是2021年1月2日做的,所以小王還是拿走了100萬元,小張拿走了50萬元。
第二種情況,如果財產沒有抵押,但某些人對財產的權利是建立在所有權基礎上的,那么他們就享有絕對的優先權。這對于普通人來說可能很難理解,但是我們還是舉個例子。比如,房產本身就屬于小吳父母的遺產。小舞只是偷偷地轉到了自己的名下。小吳的妹妹小徐提起訴訟,要求確定她對該財產擁有任何權利。為了獲得50%的股份,小吳要向小徐支付房價折扣,共計75萬元。同時,小王、小張各借給小吳100萬元。現在這套房子被拍賣了150萬元。小吳的妹妹小徐優先拿走75萬元,剩下的75萬元由小王和小張按照第一種情況處理。
在第三種情況下,如果房屋沒有產權債權人或抵押債權人,那么申請將按執行順序處理。例如,小王、小張各借給小吳100萬元。現在這套房子被拍賣了150萬元。那么就看小王和小張誰先申請執行。第一個申請執行的拿走100萬元,第二個申請執行。主管拿走了50萬元。
在第四種情況下,如果同一文書中明確了債權人的身份,則需要按比例支付債權人。比如,小王、小張、小吳合伙開了一家公司。最終,公司被小吳毀了。因撤資等原因,小王、小張共同起訴小吳。最終,法院判令小吳賠償小王、小張。每人100萬元——這是一個案例,而不是像貸款糾紛那樣的兩個案例。所以最后,拍賣的150萬元被小王和小張平分,每人得到75萬元。
以上是實施的基本情況。讀者如有疑問,可私信咨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多個債權人持有多份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有效法律文書,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無權向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為執行標的物提供擔保。如果有物權,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順序給付。如果多個債權人的債權類型不同,則基于所有權和擔保權的債權優先于貨幣債權。存在多項擔保權的,按照各項擔保權設立的順序排列。多個債權人在生效法律文書中載明給付內容的,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不享有權利。如果產權得到保障,將按照每項索賠的比例進行償還。”